中科園發〔2018〕17號
各相關單位:
《〈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試行)》已經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5月7日
《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關於精準支援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重大前沿項目與創新平臺建設的若干措施》(中科園發〔2017〕13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貫徹《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産業的指導意見》的部署要求,明確重點支援項目,規範實施流程和資金使用,加強績效管理,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支援內容。主要支援重大前沿原創技術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重大示範應用項目實施、重大協同創新平臺和共性服務平臺建設、重點金融機構集聚發展、世界級頂尖人才及團隊創新發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企業和機構集聚、特色産業園區和創新創業社區産業集聚發展、區域整體轉型升級和存量空間資源盤活利用等。
支援的重點産業為《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産業的指導意見》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示區組發〔2016〕1號)重點發展的産業。
第三條 支援對象。註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內的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主體,以及服務於中關村發展的重點金融機構和投資建設或運營單位等。
第四條 支援項目。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項目、納入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點任務實施方案的任務和項目,以及促進分園主導和培育高精尖産業發展的重大項目。
第五條 支援經費。經費支援額度原則上按《若干措施》規定確定,根據年度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六條 項目受理。中關村管委會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工作。符合項目支援條件的單位作為項目實施單位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立項必要性、工作基礎、項目目標、實施內容、實施進度、核心團隊、資金投入和需求等內容的項目申報書。
第七條 項目審定。
(一)審核。中關村管委會負責申報項目審核工作,審核重點為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若干措施》規定的條件,申報單位是否具備相應法定資質以及項目申報書內容是否完備、真實、準確等。
(二)論證。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論證,論證主要內容為申報項目實施的意義和必要性,申報項目內容、績效目標實施方案及預算安排等方面是否具有科學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審議支援方案。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結合項目實施目標、內容、支援方式和資金額度、績效目標、預算審核等形成支援方案,提交中關村管委會會議審議。
(四)報批。項目通過中關村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按相關程式報請市領導批准。
(五)公示和簽訂協議。對擬支援的項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中關村管委會將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支援協議書,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及績效目標等,並按照協議約定撥付支援資金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八條 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項目支援協議書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工作,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項目實施完成時,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中關村管委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檢查。
對於分階段持續支援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後續資金支援時,應提交上一階段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報告,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對項目階段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給予後續支援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 項目變更與終止。項目支援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項目目標或實施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項目實施單位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中關村管委會提出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意見。對決定終止實施的項目,停止支援資金撥付,對已撥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條 項目監督。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進行賬務管理,接受主管審計部門以及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單位,經查實,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退回已撥付資金,並取消其申請中關村示範區相關公共政策資金支援的資格。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