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防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4-19
  6. [發文字號] 京商務規字〔2018〕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5-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2期(總第562期)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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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務規字﹝2018﹞5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按照本市《關於進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務業品質的工作方案》(京政辦發〔2018〕10號)要求,市商務委、市民防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關於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使用疏解騰退空間著力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要求,加快補齊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務業品質,現就本市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本意見所稱地下空間是指現狀建成的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 

  一、總體思路

  按照屬地落實、確保安全、規範發展、政策支援的原則,對於城市建成區內地上設施無法滿足當地社區居民需求的,以一事一議的方式,經區政府同意後,可使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 

  二、主要任務

  (一)準確掌握可利用地下空間情況。各區應對地下空間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民防管理部門&&建立可供利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工作臺賬,明確位置、規模、産權、建築結構、規劃用途、聯繫人等,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明確便民商業服務設施配置標準。落實市商務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中完善便民商業設施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商務規字〔2017〕7號)及農業部等13個部委《關於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農市發〔2017〕1號)要求,配齊蔬菜零售、便利店(超市)、末端配送、便民維修、家政等基本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其中每個行政社區蔬菜零售網點數量應不少於2個。 

  (三)找準便民商業服務網點空白。各區應統籌疏解整治和品質提升工作,由商務部門&&加快編制生活性服務業設施網點規劃,對現有便民商業服務網點、擬關閉撤除網點、需增配建設的網點進行調查摸底,廣泛徵求街道、社區、居民意見需求,找準便民商業服務網點空白,將規劃要求具體落實到街區上,明確需補充的商業業態。 

  (四)積極支援網點建設

  1.搭建供需對接平臺。各區應指定&&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工作,&&部門應向社會公佈可供利用的地下空間資源資訊並及時更新,採取多種方式將地下空間向商業企業進行宣傳推介,組織企業對地下空間進行實地考察,搭建資源對接平臺,做好供需銜接。 

  2.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利用地下空間建設開辦便民商業服務網點,由産權單位向區&&部門提出申請。&&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後,提出初步意見報請區政府審議。相關部門按區政府審議意見為企業辦理運營手續。 

  3.支援規範發展。各區推進地下空間開展便民服務工作中應按照《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務業品質行動計劃》,優先支援規範化、連鎖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商業服務企業發展,以規範化的制度,確保運營安全。 

  4.加強資金支援。對符合條件的地下空間便民商業服務設施項目,給予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或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支援。 

  經區政府同意,利用人防工程設施設立便民商業服務網點,可以減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費用。 

  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有利於企業利用地下空間提供便民商業服務的針對性政策措施。 

  (五)加強設施使用管理

  1.明確責任主體。利用地下空間提供便民商業服務,應當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由運營企業承擔地下空間的改造及安全使用責任。 

  2.加強利用普通地下室備案工作。利用普通地下室提供便民商業服務的,運營企業應積極聯繫普通地下室産權人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3.強化安全監管。利用地下空間開展商業經營場所的設置、日常管理應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進行結構改造的須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履行相應的房屋結構改造手續。 

  4.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地下空間改造建設商業設施需符合《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規定,參照商業設施標準規範進行管理,符合消防、食藥、安監、質監等部門關於商業設施使用的相關標準。 

  5.加強後續監管。各區政府要強化對地下空間開辦商業的日常巡查,確保運營方不改變便民商業服務的經營範圍,確保服務群眾功能不變。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領導機制。各區政府應建立利用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領導機制,明確商務、民防、住建、消防、規劃國土、工商、發展改革等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工作協同,充分利用好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網點。 

  市商務、民防、住建、消防、規劃國土、工商、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溝通相關情況,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支援各區加快推進工作。 

  (二)統籌謀劃推進工作。各區應將地下空間利用與環境整治和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工作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建立數據更新資源共用機制,加強民防、住建、商務、規劃國土等部門之間的資訊對接和數據共用,加強騰退空間監管,及時更新維護臺賬數據,依據網點規劃及居民需求整體謀劃推進空間利用,避免資源閒置。 

  各區應將地下空間臺賬、網點空白資訊、工作進展等情況定期反饋市商務委,形成全市臺賬數據,由市商務委在全市範圍內公佈推介。 

  (三)典型引導加強交流。各區應加快推進地下空間補充完善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工作,可先行選取部分街道社區進行工作試點,通過典型引導,及時總結經驗,加強工作交流,以點帶面,推動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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