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推進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設,提升立案工作品質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網上預約立案和微信預約立案,是指為減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數,由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通過北京法院網上預約立案系統和微信預約立案系統提出預約立案的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在規定的時間到立案法院辦理立案手續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網上直接立案是指代理律師通過北京法院網上直接立案系統提交立案申請,北京法院經審核通過後,直接予以登記立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網上預約立案和微信預約立案適用於一審民商事、知識産權和執行實施案件。
網上直接立案適用於高院和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産權案件和執行實施案件,同時對一審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委託合同糾紛的商事案件在包括基層法院在內的全市法院範圍推行網上直接立案。
第五條 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填寫有關資訊,確保提交的有關材料完整、清晰、真實;不得進行虛假訴訟,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不得濫用訴權。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登錄網上預約立案系統、微信預約立案系統、網上直接立案系統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選擇管轄法院、案件類型及具體案由。
第七條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按照網上預約立案系統、網上直接立案系統、微信預約立案系統的要求準確填寫訴訟標的額、當事人及代理人相關身份資訊,並按照要求上傳起訴狀(申請書)、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證據材料等必要的起訴(申請)材料。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法院對特定類型的案件開發了令狀式起訴狀模板,當事人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要素資訊後,系統自動生成標準化起訴狀,便利當事人訴訟。
第八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在網上預約立案系統、網上直接立案系統、微信預約立案系統所提供的起訴狀和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的電子文本,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起訴狀、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紙質文件的PDF格式文本。
第九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通過微信預約立案系統、網上預約立案系統、網上直接立案系統提交的訴訟(申請)材料、電子資訊中,不得含有如下內容:
(一)違反法律法規,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二)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三)侮辱誹謗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謾罵、詆毀;
(四)廣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要求填寫或者上傳完成後,可以提交申請。提交當日即為申請日。
第三章 審核、處理與案件移轉
第十一條 立案部門應根據立案工作量配置相應數量的立案法官專門負責微信預約立案、網上預約立案和網上直接立案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立案法官對微信預約立案系統和網上預約立案系統的案件,一般應在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或申請執行規定的,審核予以通過,並告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間前往預約立案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二)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於規定的時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核不予通過。
(三)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且無法通過補正材料解決的,審核不予通過。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立案法官對網上直接立案系統的案件,一般應於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法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立案,並向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發送登記立案資訊;
(二)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應當及時釋明,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且無法通過補正材料解決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對立案法官認為無法通過微信預約立案系統、網上預約立案系統、網上直接立案系統完成審核的案件,可以終結審核。終結審核的,不受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審核時間的限制。
第十五條 立案部門應當開設網上預約立案和微信預約立案窗口,保障網上預約立案和微信預約立案案件審查的便利、高效。
審核通過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攜帶書面起訴(申請)材料前往預約立案法院,由立案法官對網上提交的起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書面起訴(申請)材料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對網上立案的案件,立案庭應於登記立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電子資訊移轉至相應庭室,並根據被告人數列印相應份數起訴狀移轉至相應庭室。
第十七條 對於登記立案的,訴訟時效(申請執行時效)自申請日起發生中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當事人和代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故意提交虛假訴訟、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濫用訴權,一經審核發現,不予登記立案;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和代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的,立案法院有權刪除含有上述內容的訴訟材料、電子資訊等,並視情形對提交者採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務、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十九條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在登記立案之日起的七日內通過網上交費或者現場交費等方式交納訴訟費用。
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且未提出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的,立案法院將依照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於網上立案和微信預約立案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立案法官結合案件情況選擇線上或線下調解。
第二十一條 對適用網上直接立案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同意法院電子送達起訴材料,可通過訴訟平臺、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電子送達,不再進行紙質郵寄送達。
第二十二條 對適用網上直接立案的案件,當事人在立案、審判、歸檔等階段不需向法院提交紙質版起訴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