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3號
現將《北京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暫行辦法》予以發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略)
2.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略)
3.工地揚塵排放調整系數(略)
4.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揚塵管理等級標準(略)
5.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發佈〈北京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暫行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 www.tax861.gov.cn)查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29日
北京市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本市環境品質,發揮稅收促進治污、減排作用,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納稅人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核定計算應納稅額。
前款所稱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部分第三産業排放的大氣、水污染物,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産生的揚塵(一般性粉塵,下同),以及市政燃氣設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氣)産生的二氧化硫。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建立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工作協作機制,按部門職責有序開展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工作。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符合核定計算的納稅人納入稅收管理;
(二)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最新排污特徵值系數,及時對核定計算涉稅數據進行維護調整;
(三)對納稅人生産經營情況、污染物排放基本情況和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等基礎數據情況進行監督核實和檢查。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調整本市的抽樣測算方法;對核定計算納稅人的排污情況進行監管;
(二)負責向區稅務機關提供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獲取的相關資訊;
(三)對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計算辦法
第六條 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方法核定計算的餐飲業(無污水排放計量設備的)、住宿業、洗染服務業(衣物類)、美容美發保健業、洗浴業(洗腳﹑洗澡)、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攝影擴印服務業、獨立燃煤鍋爐産生的污染物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 = 特徵指標值 × 排污特徵值系數 × 具體適用稅額
排放特徵值系數依照本辦法所附《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見附件1)執行。具體適用稅額為北京市應稅污染物適用稅額。
第七條 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方法計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有污水排放計量設備的)和醫院的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 = 污染當量數 × 具體適用稅額
污染當量數以污染排放特徵值除以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值依照本辦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附件2)執行。具體適用稅額為北京市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産生的揚塵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 =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積 × 0.065 × 施工工期 × 施工工地揚塵排放調整系數 × 具體適用稅額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積為建設單位(含代建方)建設工程用地面積。施工工期按月進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階段的實際施工天數除以當月實際天數,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揚塵排放調整系數依照本辦法所附《工地揚塵排放調整系數》(見附件3)執行。具體適用稅額為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地(含工業廠房)、裝修工地、市政基礎設施工地、拆除工地、綠化工地、水務工地、公路工地、鐵路工地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含代建方)建設工程用地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依據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以及有審批許可權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或其他有關材料上所載明的數據;
(二)公路、鐵路﹑水務﹑管網等線性工程面積核定時應提供長度﹑寬度﹑管徑等主要技術參數;
(三)無相關審批文件證明施工用地面積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實際用地面積核定計算施工面積。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達到本辦法所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揚塵管理等級標準》(見附件4)中二類標準且達到一類標準的,按消減系數50%計算應納稅額;僅達到二類標準的,按消減系數100%計算應納稅額;未達到二類標準的,按消減系數200%計算應納稅額。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揚塵管理中存在等級標準資訊的,徵稅機關以此資訊為準,確定消減系數。
第十二條 無法進行實際監測的燃氣設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氣燃氣)産生二氧化硫的應納稅額為:
第三章 核定方式
第十三條 符合核定計算條件的納稅人,應在首次辦理環境保護稅稅源登記時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資訊採集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實行核定計算的納稅人,通過安裝監測計量大氣、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不再適用本辦法的,應在發生變化次月重新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資訊採集表》,並依法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下列情形進行申報填寫納稅申報表:
(一)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納稅人,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表)》申報納稅。
(二)適用本辦法其他方法的納稅人,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