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法律依據】 為規範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調對接工作流程,提升訴調對接成效、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北京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流程管理規定。
第二條【定義】 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調對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階段根據案件性質和特點等因素,加大程式分流力度,綜合運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和法官調解、速裁等糾紛解決方式,實現大量糾紛在訴訟前端有效解決的一項工作機制。
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調對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確程式分流的標準、規則和方式,規範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和法官調解、速裁工作各個環節,以及與後端審判的銜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訴調對接工作的內涵】 本規定所指訴調對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調解和立案後委託調解,是指程式分流員對於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且適宜調解的案件,在徵求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後委派、委託給特邀調解員或特邀調解組織先行調解的一項工作機制。
第四條【速裁的內涵】 本規定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據繁簡分流的標準和規則,在立案階段甄別分流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採取審判輔助性事務集約化管理措施、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優化審判程式安排,進行調解和快速審判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程式分流員及其職責】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專職程式分流員,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式分流員。程式分流員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先行調解或者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選擇先行調解的,將案件導入多元調解;
(二)根據案件類型特點、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當事人意願等因素,在登記立案時確定案件應當適用的程式;
(三)對系列性、群體性或者關聯性案件等進行集中分流;
(四)對先行調解案件的調解期限進行跟蹤、提示、督促和監督;
(五)做好調解向速裁、速裁向後端審判程式轉換的銜接工作;
(六)其他與案件分流、程式轉換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調解和速裁辦案團隊】 法院根據立案階段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分流化解糾紛需要,成立由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特邀調解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的辦案團隊,辦理先行調解和速裁案件。
第七條【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的職責】 人民法院根據速裁工作需要,指派一定數量的法官擔任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負責以下工作:
(一)對委派或委託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二)對不適宜或未經過委派、委託調解的案件,認為必要時,進行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三)對調解達成協定的案件,依法審查並製作司法確認裁定、調解書或撤訴裁定;
(四)對調解不成、適宜速裁的案件,快速裁判。
第八條【調解員的職責】 特邀調解員和特邀調解組織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先行調解案件的調解;
(二)指導當事人填寫《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並向被告釋明《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
(三)適用要素式審判的案件,指導當事人填寫《案件要素表》;
(四)當事人無爭議事實記載;
(五)調解不成案件的爭議焦點整理;
(六)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第九條【法官助理的職責】 調解和速裁辦案團隊中的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協助法官辦理速裁案件,具體包括:
(一)審查訴訟材料,組織庭前交換證據,整理案件爭議焦點;
(二)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
(三)適用要素式審判的案件,指導當事人填寫或完善《案件要素表》;
(四)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五)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六)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七)按照法官要求草擬法律文書;
(八)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第十條【書記員的職責】 調解和速裁辦案團隊中的書記員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辦理調解和速裁案件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擔任案件調解或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三)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四)完成法官、法官助理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十一條【三級法院職能部門】 基層法院由立案庭或單獨設立的速裁庭統一負責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由單獨設立的速裁庭負責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的,立案庭與速裁庭應配合做好立案環節先行調解案件的導入和簡單案件的甄別篩選工作。
訴調對接平臺建設、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多元調解和速裁的案件管理和數據統計工作統一由立案庭負責。
中級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設立訴調對接中心,或者在各審判庭成立速裁組審理速裁上訴案件。
高級法院立案庭負責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案件的繁簡分流模式、期限】 人民法院建立“電子+人工”的案件程式分流模式,由程式分流員按照以下規定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
(一)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案件,立案時由電腦自動識別為簡單案件,立案系統自動推薦委派調解程式進行處理,調解不成的通過速裁程式處理。
(二)除第一款規定的案件外,家事類、物業供暖、交通事故、買賣合同、民間借貸、金融借款、信用卡、勞務合同糾紛等八類案件,根據案件的要素調整分因素和特殊調整分因素,由電腦系統自動識別案件的繁簡情況,簡單案件由立案系統自動推薦委派調解程式進行處理,調解不成的通過速裁程式處理。複雜案件由立案系統自動推薦後端審判程式處理。
(三)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類案件,立案時由電腦自動識別為簡單案件,由立案系統自動推薦速裁程式處理。
(四)商品房預售、租賃、承攬、居間、追償權、勞動合同等其他糾紛,由程式分流員根據案件事實、法律關係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資訊對是否適宜納入多元調解和速裁程式進行人工識別。認為適宜速裁的,適用簡易程式分配給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辦理。
案件程式分流一般應當在登記立案當日完成,最長不超過三日。
第二章 訴調對接
第十三條【立案前委派調解的案件範圍】 下列適宜調解的糾紛,程式分流員應當引導當事人選擇立案前委派調解:
(一)家事類糾紛;
(二)相鄰關係糾紛;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糾紛;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五)勞務糾紛;
(六)物業服務類糾紛;
(七)供用水、電、氣、熱力糾紛;
(八)小額債務類糾紛;
前款第(八)項所定金額或價額,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和當地經濟發展水準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調解案件導出】 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民事案件,程式分流員認為適宜立案前委派調解的,應向當事人發放《先行調解告知書》,向當事人釋明先行調解的特點、人員、法律效力,自願調解的原則、訴訟費減免規定等相關事宜,結合糾紛性質引導當事人先行選擇人民調解或者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同意選擇立案前委派調解的,立案法官應指導當事人簽署《立案調解申請書》。
當事人明確拒絕立案前委派調解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十五條 【專人對接】 立案庭訴調對接中心或者速裁庭應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前委派調解案件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委派調解案件程式分流的期限】 當事人選擇駐院特邀調解員調解的,程式分流員應當於當事人簽署《立案調解申請書》二日內將案件移交立案庭訴調對接中心或者速裁庭。
當事人選擇行業性專業性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程式分流員應於當事人簽署《立案調解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移交特邀調解組織。
第十七條【委派調解案件流程及期限】 立案庭訴調對接中心或者速裁庭應當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立案前委派調解案件的當日將案件分配給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應當在接收案件當日將案件分配給本團隊中的特邀調解員。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應當在特邀調解員處理完畢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在多元調解系統中確認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指導調解】 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應當全程指導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
立案庭訴調對接中心應指定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對行業性專業性特邀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給予指導,可以對行業性專業性特邀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性、有效性、可執行性予以事先審查。
第十九條【委派調解成功的處理】 委派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委派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申請司法確認。法院應在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依法立案並出具司法確認裁定;當事人申請出具調解書,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法院可在立案後出具調解書。
(二)即時履行或有其他情形的,當事人不申請法院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或調解書,調解員應指導當事人提交撤訴申請,立案後由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按當事人申請撤訴處理。
當事人不提交撤訴申請,法院依法立案,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未交納訴訟費的,立案後由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按自動撤訴處理。
第二十條【調解成功案件的訴訟費收取】 委派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法院出具司法確認裁定的,依法不收取訴訟費;當事人申請法院出具調解書的,在訴訟費標準減半的基礎上再適當減免;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一條【委派調解不成案件的處理】 委派調解不成的案件,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被告到庭參與調解程式,調解未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普通案件,立案後直接轉入速裁程式;
(二)可能要適用公告送達程式的因欠費欠款引發的、原告同一的物業供暖糾紛、信用卡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勞務合同糾紛等,被告雖未到庭參與多元調解程式,但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立案後轉入速裁程式集中審理。
(三)被告送達困難,案件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等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經程式分流員審核同意後,立案移轉後端審判庭。
第二十二條【調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案件,調解期限為三十日,但是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可以再延長三十日。委派調解的案件超過六十日調解未果的,案件由多元調解系統強制導出至立案系統進行立號分案,但確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委派調解的期限自特邀調解員或特邀調解組織簽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立案後委託調解案件範圍】 下列適宜調解的糾紛,程式分流員應當引導當事人選擇立案後委託調解:
(一)涉網際網路糾紛;
(二)涉醫療、美容糾紛;
(三)典當糾紛;
(四)證券、期貨糾紛;
(五)保險合同糾紛;
(六)勞動爭議;
(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涉房地産開發的糾紛;
(八)標的額較大的買賣、承攬、委託、租賃合同等糾紛;
(九)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糾紛
(十)其他適宜委託調解的糾紛。
當事人選擇委託調解的,案件中止審理並移送特邀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二十四條【委託調解成功的處理】 委託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員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由人民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結案。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訴裁定。
第二十五條【委託調解不成案件的處理】 速裁案件委託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速裁法官根據委託調解過程中查清的事實和固定的證據快速裁判;
(二)案件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等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應當在調解期限屆滿三日前報程式分流員審核後移轉後端審判庭審理。
第二十六條【調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的案件調解期限為十五日。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調解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經委託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應形成結案報告,明確案件爭議焦點,當事人交換證據情況,對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可以提出專業性意見,連同案件全部卷宗一併退回法院。由立案庭於三日內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二十七條【參照委派調解的規定】 委託調解沒有規定的,參照委派調解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速裁工作
第二十八條【先行調解轉速裁】 先行調解不成,但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程式分流員導入速裁程式,由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直接進行速裁。
第二十九條【不適宜速裁案件範圍】 下列案件,不納入速裁案件範圍:
(一)新類型案件;
(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三)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四)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審理、指定管轄,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案件;
(五)再審案件;
(六)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三十條【法官調解】 導入速裁程式的案件適宜調解的,經當事人同意,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或者經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授權的法官助理應當在庭審前組織調解。
第三十一條【案件退出速裁機制】 對於納入速裁程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速裁部門認為不適宜速裁的,一般情況下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向程式分流員提出異議。程式分流員認為異議成立的,可以將案件收回並適用普通程式分配給後端審判部門。
(一)當事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
(二)需要追加當事人的;
(三)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勘驗、鑒定、審計、評估的;
(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
(五)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適宜速裁的。
案件退出速裁程式,應當經過速裁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交程式分流員審核,程式分流員審核認為異議成立的,交立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轉換成普通程式,分配給後端審判部門。
速裁過程中出現審理程式和審判庭室轉換,法院應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速裁案件的審理期限】 速裁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應在立案之日十五日內審結,經庭長審批可以延長審限,但審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審理因欠費欠款引發的、原告同一的物業供暖糾紛、信用卡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勞務合同糾紛等需要公告送達的簡單案件,應適用普通程式,但應當在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審結。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類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
第三十三條【舉證和答辯期限】 速裁案件的舉證期限由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法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和答辯期的,記入筆錄,立即開庭審理或者擇期審理。
第三十四條【通知方式】 速裁案件,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靈活的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做好工作記錄。
第三十五條【審理方式】 速裁案件可以採取線上視頻等簡便的方式開庭審理。庭審可以在充分保障當事人發表意見的前提下靈活安排,一般只開庭一次,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式的限制。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回避、上訴等基本訴訟權利,並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意見。
第三十六條【輔助事務集中管理】 在速裁案件審理過程中可對需要集中送達、評估等審判輔助事務安排專門人員集中處理。
第三十七條【裁判文書形式】 速裁案件可以採用表格式、令狀式、要素式等簡化裁判文書形式。
第三十八條【訴訟費用】 速裁案件按照簡易程式案件收取訴訟費。適用公告送達程式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信息化】 立案法官、調解員或調解組織、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應在多元調解資訊系統中及時、準確、完整接收、錄入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相關資訊。
工作業績考核以多元調解資訊系統中的數據資訊為準。
第四十條【考核】 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成效納入法官業績考評體系和“雙模雙先”法院考核體系。
市高級法院定期對各法院多元調解和速裁工作成效進行排名通報。
多元調解和專職調解法官(速裁法官)業績考評按照《北京法院法官辦案業績評價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一條【調解補貼發放】 各法院立案庭負責多元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的案件審核工作。各法院制定本院多元調解案件補貼發放工作細則,報市高級法院備案後執行。多元調解案件補貼應嚴格依照規定發放。
第四十二條【解釋和執行】 本規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
北京市 人民法院
立案階段多元調解申請書
為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充分發揮立案階段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糾紛解決渠道,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調對接工作流程管理規定》,您可以選擇立案前委派調解或者立案後委託調解。經立案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起訴人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申請司法確認的,依法不收取訴訟費;申請出具調解書的,在減半收取訴訟費的基礎上,再適當減免訴訟費。調解期間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我院將即時立案審理。
立案法官:
附件2
北京市 民法院
立案調解委託書
附件3
北京市 人民法院
送達地址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