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國土發〔2018〕8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改革的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8〕69號)精神,按照依法規範、應減盡減、不設兜底條款的原則,市規劃國土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在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時涉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批准(新建擴建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鎮建築工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新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首次登記等4種行政審批(行政確認)事項的申報要件、辦理時限進行了修改。申報涉及的相關行政審批文件,由辦理部門向其他行政機關通過網路或公文交換推送,並逐步實現網上即時推送,實現資訊共用,不再要求建設單位反覆提交。
現將改革後上述4種行政審批(確認)事項的申報要件等內容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精簡行政審批(確認)要件改革前後對照表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精簡行政審批(確認)要件改革前後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