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3-25
  5. [成文日期] 2018-02-12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18〕12號
  7. [廢止日期] 2022-07-26
  8. [發佈日期] 2018-0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糧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儲備糧競價交易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糧發〔2018〕12號

各區商務委(糧食局),北京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張辛糧食儲備庫、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北京糧食銷區中心供應庫有限公司,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儲備糧競價交易管理工作,市糧食局重新修訂了《北京市儲備糧競價交易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糧食局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儲備糧競價交易辦法

  為改進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購銷工作,規範競價交易行為,確保交易程式嚴謹、制度規範、責任落實、運作高效,根據《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工作分工

  市糧食局成立市儲備糧競價交易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審議競價購銷方案和交易規則,統籌協調交易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設組長一名,由分管調控業務的副局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調控處、儲備處、財務處、監督檢查處、政策法規處、北京市燕谷糧油購銷公司(以下簡稱燕谷公司)、北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北京市糧食局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北京市糧油食品檢驗所(以下簡稱糧檢所)等組成。

  市糧食局委託相關單位承辦以下業務:燕谷公司承辦簽訂購銷合同、結算貨款、辦理出庫入庫手續等業務;資訊中心承辦分析糧油市場形勢、監測市場供需及價格變化、提出交易底價建議等業務;交易中心承辦發佈交易公告、擬訂交易細則、管理保證金、舉辦競價交易會、協調商務糾紛等業務;糧檢所承辦糧食品質抽查、檢驗復核、平倉檢驗等業務;接收單位承辦採購糧食接收入庫業務;承儲單位承辦糧食儲存保管、裝運出庫等業務。

  二、交易原則

  市儲備糧競價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判定中標單位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

  三、交易方式

  交易會使用交易中心北京市儲備糧輪換電子競價交易平臺或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採取現場競價交易、遠端網上交易、現場和遠端網上同時競價交易、掛牌交易等方式。參與競價交易的競標單位,須為交易中心會員。

  四、工作程式

  (一)競價採購

  1.調控處擬訂採購方案,提請領導小組審議;調控處根據領導小組審議意見,擬訂採購清單。

  2.燕谷公司擬訂《採購合同》、《委託接收合同》,協調落實貨款;交易中心擬訂《交易公告》、《交易細則》;政策法規處負責對《採購合同》、《委託接收合同》、《交易細則》進行合法性審核。

  3.燕谷公司與接收單位簽訂《委託接收合同》;調控處向接收單位下達對點入庫計劃;儲備處查驗接收單位倉容準備情況,指導接收單位做好收接準備工作。

  4.交易中心發佈《交易公告》和《交易細則》;受理競標單位的報名工作,審核競標單位的資格並收取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以下統稱保證金);競標單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辦理報名手續。

  5.交易中心舉辦交易會;競標單位參與競標;交易中心判定、上報、公佈交易結果。

  6.中標單位與燕谷公司簽訂《採購買合同》;調控處依據《採購合同》簽訂情況,向接收單位下達對點接收計劃通知;在接收單位確認貨物品種、産地的前提下,中標單位向接收單位發貨;接收單位對收到的貨物逐車驗質、檢斤,確認貨物品質合格後接卸入庫,開具《入庫品質情況統計表》;糧檢所進行品質抽查、檢驗復核、平倉檢驗,指導收接單位開展品質檢驗工作。

  7.接收單位同中標單位進行商務處理,簽訂《商務認定書》;燕谷公司對中標單位發貨情況和接收單位接貨情況進行核實,依據中標單位和接收單位簽訂的《商務認定書》和經糧檢所審核的《入庫品質情況統計表》,向中標單位支付貨款、收取發票,開具《入庫通知單》。

  8.交易中心依據其公佈的《交易結果》,向未中標單位退還保證金;依據燕谷公司開具的《採購合同執行情況的説明》,向中標單位退還(或扣取)保證金。

  9.儲備處依據燕谷公司開具的《入庫知通單》和糧檢所開具的《平倉檢測報告》,審核確認接收單位是否完成接收入庫工作;對完成接收入庫工作的單位,可以承擔糧食承儲工作,接收單位轉為承儲單位,儲備處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合同》,建立市糧食局與承儲單位的市儲備糧承儲關係;對未完成接收入庫工作的單位,由交燕谷公司依據《委託接收合同》進行違約處理,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競價銷售

  1.調控處擬訂銷售方案,提請領導小組審議;調控處根據領導小組審議意見,擬訂對點出庫計劃;儲備處依據對點出庫計劃,通知糧檢所取樣、驗質,擬訂出庫銷售表;糧檢所取樣、驗質,檢驗結果登記造冊,做好樣品展示的準備工作。

  2.燕谷公司擬訂《銷售合同》;交易中心擬訂《交易公告》、《交易細則》、《交易清單》;政策法規處負責對《銷售合同》、《交易細則》進行合法性審核。

  3.交易中心發佈《交易公告》、《交易細則》;受理競標單位的報名工作,審核競標單位的資格並收取保證金;競標單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辦理報名手續。糧檢所展示交易樣品,樣品展示工作完成後,由糧檢所當場封存,並妥善保管。

  4.交易中心舉辦交易會;競標單位參與競標;交易中心判定、上報、公佈交易結果。

  5.燕谷公司與中標單位簽訂《銷售合同》;中標單位於交易會結束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匯入燕谷公司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營業部開立的銀行賬戶;燕谷公司確認貨款到賬後,開具《出庫通知單》,通知承儲單位做好出庫準備工作;中標單位憑《出庫通知單》,到承儲單位取貨,在規定時間內取清貨物;中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清貨物的,應與承儲單位簽訂委託代儲協議,並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交易中心依據其公佈的《交易結果》,向未中標單位退還保證金;如遇同一標的多次流標或中標單位因品質原因要求退貨(或換貨)的情況,燕谷公司依據《接收合同》,追究接收單位責任;儲備處依據《承儲合同》,追究承儲單位責任;交易中心依據燕谷公司開具的《銷售合同執行情況的説明》,向中標單位退還(或扣取)保證金。

  五、保證金辦理事項

  競標單位必須在交易會前按交易公告的相關規定,向交易中心繳納保證金。交易會結束後,交易中心須向未中標單位全額退還保證金,不得扣取任何費用;交易中心可從中標單位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交易服務費,剩餘的保證金須在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或合同解除)後向中標單位退還(或扣取)。在糧食入庫或出庫期間,中標單位交納的保證金不得抵頂貨款。

  六、貨款結算事項

  採購工作實行先貨後款,糧食入庫後,燕谷公司辦理入庫手續和結算手續,向中標單位支付貨款;銷售工作實行先款後貨,中標單位向燕谷公司交納貨款後,燕谷公司辦理出庫手續。貨款採取轉賬等方式進行結算。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出現商務糾紛,由交易中心協調解決。

  八、本辦法由北京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2018年3月25日實行。原《北京市儲備糧競價交易辦法》(京糧發〔2014〕134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糧食局

2018年2月12日

分享:
相關解讀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