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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
  4. [實施日期] 2018-02-08
  5. [成文日期] 2018-02-08
  6. [發文字號] 京民兒福發〔2018〕5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19期(總第559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棄嬰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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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兒福發〔2018〕54號

各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北京市棄嬰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2月8日

北京市棄嬰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棄嬰合法權益,促進棄嬰健康成長,根據民政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有關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公民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發現棄嬰後,應當第一時間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

  第二條 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保護棄嬰人身安全,問詢現場目擊證人,製作報案人筆錄,做好搜尋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等工作。

  第三條 對搜尋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棄嬰送撿拾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傳染病檢查和醫療救治。

  第四條 機場分局、天安門分局、西站分局、開發區分局、清河分局等專業分局和市公安局公交總隊接警處置、送醫救治的棄嬰,由市屬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照料。其他公安分局接警處置、送醫救治的棄嬰,由撿拾地民政部門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或委託本市轄區內其他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照料。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兒童福利機構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見附件1)、報案筆錄和DNA比對書面情況説明等材料。相關材料經兒童福利機構上級主管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與兒童福利機構簽訂棄嬰臨時代養協議(見附件2),辦理棄嬰交接手續。

  第五條 本市實行棄嬰定點救治和轉診制度。各區民政部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分別與相關公安、衛生計生部門聯合指定一所二級及以上具有醫保定點資質的公立醫院,作為轄區內棄嬰救治定點醫院,並報市民政、公安、財政、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市民政、公安、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聯合確認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棄嬰的定點轉診醫院名單。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棄嬰救治綠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後結算”原則,及時接收公安機關送到的棄嬰,做好棄嬰入院登記、體檢、傳染病篩查、血樣採集等工作,留院觀察時間不少於21天。對情況穩定的棄嬰,根據體檢情況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應當及時醫療救治;對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棄嬰,應當按照轉診規定,聯繫定點轉診醫院進行救治。

  對罹患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經醫療救治符合出院條件的棄嬰,定點轉診醫療機構應當出具棄嬰艾滋病病毒載量轉陰、傳染病處於恢復期且不具傳染性的診斷證明;對需要長期住院治療的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棄嬰,應當繼續給予醫療救治,做好其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條 自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之日起7日內,上級主管民政部門應當在市級及以上報刊發佈尋親公告(見附件3)。尋親公告期滿,棄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仍未認領的,兒童福利機構持《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報案筆錄以及DNA比對書面情況説明等材料,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為棄嬰辦理集體戶口,並做好撫育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保障棄嬰救治工作經費支出。棄嬰體檢救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體檢費和生活費,定點醫院、定點轉診醫院或相關單位先行墊付,由兒童福利機構統一定期結算。其中,棄嬰醫療費、住院費和體檢費由兒童福利機構與醫院根據醫療票據,按季度據實結算;棄嬰服裝、飲食、護理等所需生活費由兒童福利機構與醫院或相關單位按季度據實結算。棄嬰體檢救治和生活所需資金由兒童福利機構編制預算,由市、區財政部門給予保障,列入兒童福利支出。

  搜尋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體檢救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體檢費和生活費由兒童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承擔。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厲查處打擊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遺棄嬰兒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略)

        2.棄嬰臨時代養協議(略)

        3.尋親公告(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網站(www.bjmzj.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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