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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1-05
  6. [發文字號] 京教策〔2018〕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7期(總第547期)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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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策〔2018〕4號

各市屬高等學校:

  高等教育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及重要推動力,是培育人才、實現科教興國的重要陣地。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是我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延伸,是全面深化首都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推進首都教育現代化,充分發揮高等教育對北京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市改革發展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高等教育的內外環境、供求關係、資源條件、評價標準都發生了重要而深刻的變化。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高等教育管理還不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盼,涉及人、財、物等重要事項及監管服務的體制機制還需進一步改善,一些學校、教學科研人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解決。為適應時代和北京發展要求,加快推進我市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進程,大力激發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及廣大教學科研人員教書育人、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中辦國辦《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7〕46號)和教育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委《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7〕7號)文件精神,經市委教育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同意,現就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簡政放權,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激發學校辦學活力;做好放權事項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健全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運作機制;主動開拓為學校、教師和學生服務的新形式、新途徑,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推進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首都教育現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在推進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堅持以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為目標,着眼增強高校依法自主辦學能力,着眼促進高等教育內涵、特色、差異化發展,針對制約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轉變政府職能,完善體制機制,服務高校總體水準提升。

  ——堅持擴大辦學自主權與加強管理服務相結合。堅持權責統一,把該放的權力堅決放下去,讓高校真正依法自主辦學;把該管的事項切實管住管好,突出事中事後監管與服務指導,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的新型關係。

  ——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加強系統謀劃,做好制度設計,注重與北京市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深化首都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文件做好銜接,統籌推進首都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注重實踐探索,支援各政府部門與高校探索管辦評分離新模式、新手段,充分調動政府部門和高校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堅持整體推進和先行先試相結合。立足首都高等教育實際,綜合考慮各類型高校的不同情況,因事制宜、因校制宜、因時制宜,加強部門之間的政策協調,積極穩妥推進,提高改革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完善高校學位學科設置機制

  (一)改革學位授權審核機制。加強市政府學位委員會建設,承接落實好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下放職權。穩妥推進新增博士授予單位和博士學位授權點初審、碩士授予單位和碩士學位授權點審核、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專業審批工作,依法制訂和實施管理辦法。支援高校圍繞服務北京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學科建設,爭創一流學科。加強學位授權品質監管,推動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引導高校撤銷一批水準不高、辦學定位不清晰的學科,增列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學科。

  (二)完善高校本專科專業設置機制。落實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引導高校結合北京産業結構調整需求依法依規自主設置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高校自主開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內的專業,報教育部備案;依據《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自主設置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報市教委備案。建立北京高校專業設置指導機制,統籌規劃高校專業設置,引導高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鼓勵和支援高校主動對接産業行業需求,主動設置與北京城市戰略定位和京津冀産業發展相適應的新專業、緊缺專業。支援高校參與國際專業認證、探索構建認證專業標準。加強專業設置資訊服務,構建高校專業設置公共服務平臺與專業管理狀態數據平臺,定期發佈全市專業發展報告及專業發展指數,逐步建立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與專業設置聯動機制。建立專業設置品質評估監管制度,依據品質評估監測結果,建立專業預警機制和退出機制。

  三、改革高校編制及崗位管理制度

  (三)積極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根據國家關於高校人員總量核定的指導標準和統一部署,研究制訂高校人員總量管理辦法和試點方案,選取部分高校開展人員總量管理試點並實行動態調整。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加強對試點單位的事前指導培訓和事中事後監管,嚴肅工作紀律與工作責任,保證試點工作品質。

  (四)支援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崗位設置修訂《北京市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推進教師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支援高校在人員總量內自主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自主設置和裁撤崗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如暫時無相應崗位的,可按規定申請使用特設崗位。特設崗位不受本單位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制。高校可按規定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用於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和專業人才到本校兼職。支援和鼓勵高校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

  (五)支援高校依法自主設置內設機構。高校可根據辦學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設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鼓勵高校開展內設機構取消行政級別工作試點。鼓勵高校將行政管理崗位與學術管理崗位相對分開,行政管理崗位實行職員制,學術管理崗位按照教師職務聘任制改革加強聘期考核。改革後要保障高校內設機構人員都享有相應的晉陞、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

  四、改善高校進人用人環境

  (六)優化高校進人環境。進一步落實高校用人自主權,高校可根據事業發展、學科建設和隊伍建設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條件和標準,完善符合高校特點的教師公開招聘辦法,自主公開招聘人才,保證公平公正。要圍繞主業、突出重點、支援創新,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大力引進海內外優秀人才,持續優化專任教師學緣、來源結構。政府有關部門要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務,簡化進人程式。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據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自主做好人員聘後管理。對總量內人員,高校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在人員總量外,高校可自主靈活用工,依法簽訂並認真履行勞動合同,規範實施管理,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高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制訂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支援教師開展科研和創新創業。支援高校探索教學科研崗位管理新機制,堅持準聘與長聘相結合,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機制。

  五、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

  (八)進一步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突出用人主體的主導作用,根據高校學科專業建設及教師隊伍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相應級別或學科專業的學術評議許可權,將教師職稱評審權全部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採取聯合評審的方式。進一步完善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指導意見和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引導和監管。根據高校事業發展和人才發展需要,經人事綜合主管部門同意,動態調整高校職稱結構。

  (九)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方法。完善符合高校教師特點的職稱分類評價標準。高校應堅持把師德表現作為職稱評聘的首要條件,突出以品德、能力、業績和貢獻為主的評價導向,分層分類優化職稱評價標準和業績權重。完善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分類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不同類型人才可選擇不同代表作類型,不將論文作為唯一要求。進一步暢通高端特殊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取得重大科研技術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海外高層次人才、特殊特藝人才,不受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六、健全符合中國特色現代大學特點的薪酬分配製度

  (十)支援高校推進內部薪酬分配改革。支援高校建立健全有利於提高競爭力的內部分配機制,實行符合高校特點和發展要求的內部分配政策,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採取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建立與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合理調節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開發人員、輔助人員和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的收入分配關係。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到校外兼職授課並獲得報酬。支援高校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落實高校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

  (十一)加強高校績效工資管理。建立高校績效工資總量動態調整機制,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充分考慮高校特點,重點加大對高層次人才集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培養拔尖創新人才高校的傾斜力度。界定高層次人才範疇並劃分層次,針對不同層次人才確定相應薪酬標準。高層次人才可協議確定績效工資水準和分配辦法,不受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由財政單獨下撥經費。高校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高校根據備案人員總量、我市經濟發展水準、辦學層次等因素,合理合規確定本校績效工資結構和分配方式,報市教委備案。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推進教師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依法依規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七、加強高校經費和資産使用管理

  (十二)優化高校經費使用管理。推進高校預算撥款制度改革,優化撥款結構,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完善生均撥款機制,統一學術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生均撥款標準。下放項目預算調整許可權,在項目主體內容和績效産出不變的情況下,對不涉及批復金額、功能科目和類級經濟科目(“三公”經費除外)等指標要素調整的事項,高校可自行調整,不再報市財政審批。高校應加強部門中期財政規劃,編制項目三年滾動預算,強化政策目標、運作機制和主體責任,切實有效地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逐步擴大財政授權支付範圍,允許高校將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及人員經費通過授權支付使用。高校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實施標準。

  (十三)擴大高校資産處置權。針對不同使用主體,分類修訂固定資産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研究確立新的資産處置審批和備案標準,提高高校固定資産處置額度,優化處置審批程式。明確固定資産處置辦法,由財政或者主管部門審批處置的固定資産,由規定部門統一處置;由學校自行審批處置的固定資産,所有處置收益留歸學校使用,列入“其他收入”科目進行核算,納入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高校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落實資産、財務、採購管理主體責任,確保國有資産安全和有效使用。

  八、推進高校內部治理體系建設

  (十四)加強黨對高校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和完善公辦普通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支援校長在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強化院(係)黨的領導,院(係)黨委(黨總支)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大力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

  (十五)加強校內規章制度建設。高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法律規定的基本制度,堅持依法治校,保證章程在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方面的基礎作用。要健全章程核準後的執行和監督評價機制,理順學校及其內設機構之間的權責關係,健全以章程為核心,層次合理、簡潔明確、協調一致的制度體系。要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完善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和問責機制等,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風清氣正。

  (十六)推進民主管理。尊重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進一步健全其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切實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共青團、學生會等學生群團組織的作用。凡出臺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規定,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要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制訂涉及學生利益的管理規定,要充分徵求學生意見。要加強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等涵蓋校內外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的組織建設,尊重並積極聽取代表意見,推動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加強學術治理。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培育優良校風和學風。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發展、學術評價等事務中按章程相對獨立行使職權、發揮作用。積極推進高校科研“扁平化”管理,實行有利於開放、協同、高效、創新的現代科研管理制度。推廣以項目負責人制為核心的科研團隊組織模式,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完善學術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推動學術事務去行政化,注重發揮同行專家評議和第三方評價的作用,科學合理使用評價結果。完善學術道德和學風監督機制,研製高校科研誠信建設制度與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細則,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

  (十八)強化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堅持信息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的情況外,高校均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學校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相關資訊。高校應加強門戶網站、公眾號、媒體群等資訊傳播渠道建設,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強信息公開實效,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媒體等的監督。

  九、強化監管優化服務

  (十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政府依法確定管理方向、管理方式、管理尺度,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的監管措施,通過信用管理、“雙隨機”抽查、督導、巡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對高校的檢查監督。建立行政機關綜合協調指導機制,及時研究與協調處理涉及高校自主發展的問題與困難。依法完善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公開執法資訊,切實履行好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二十)優化服務事項。進一步梳理高等教育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優化服務流程,精簡和規範辦事程式,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品質。積極推動高校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提高辦事效率。抓緊修改或廢止影響高校發展和教學科研人員積極性的、不合時宜的法規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協調一致。進一步優化高校教學科研人員課題申報、項目評審、考評考核等工作服務體系。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出國管理工作,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與其他性質的出訪實施區別管理,優化審批程式。稅務部門執行好各項涉及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做好改革的總結推廣和宣傳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各高校要結合實際,根據本實施意見,加強領導、科學分工、明確責任,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向院(係)、研發團隊和領軍人物放權,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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