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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通州區政府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0-11
  6. [發文字號] 通政發〔2017〕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州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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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發〔2017〕2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現將《通州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目 錄

  1 總則

   1.1 通州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2 通州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 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1.4 目的和依據

   1.5 適用範圍

   1.6 事件等級

   1.7 通州區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專項指揮機構

   2.4 鄉鎮街道應急管理機構

   2.5 單位與基層組織應急管理機構

   2.6 專家顧問組

  3 風險管理與監測預警

   3.1 風險管理

   3.2 監測與預警管理

   3.3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2 先期處置

   4.3 指揮協調

   4.4 處置措施

   4.5 現場指揮部

   4.6 響應升級

   4.7 社會動員

   4.8 資訊發佈與新聞宣傳

   4.9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與撫恤

   5.3 保險

   5.4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員防護保障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 氣象服務保障

   6.11 資金保障

   6.12 技術開發與儲備

   6.13 法制保障

   6.14 宣傳教育與培訓

   6.15 應急演練

  7 附則

   7.1 關鍵術語

   7.2 監督檢查與獎懲

   7.3 預案管理

  8 附件

   8.1 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8.2 北京市通州區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框架圖

   8.3 北京市通州區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1 總則

  1.1 通州區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1.1.1 通州區是北京城市副中心,全力打造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示範區、新型城鎮化示範區、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示範區,着力建設綠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綿城市以及智慧城市。

  1.1.2 暴雨、冰雪、霧霾、大風等氣象災害以及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是通州區主要自然災害。環境污染、城市軌道交通、各類火災事故、城市路橋事故、危化品運輸事故、地下管網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等仍是我區面臨的主要事故災難。新發或烈性傳染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作為我區面臨的主要公共衛生風險源。重大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亦是我區需要關注的潛在致災因素。

  1.1.3 制定本預案旨在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準,落實北京城市副中心戰略定位,實現通州區應急管理體系與能力的現代化。

  1.2 通州區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通州區主要突發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1分類48種(見下表)。

  1.2.2 突發事件的特點

  其一,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着通州區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線、生産安全、旅游安全、環境污染、化學、火災等事故災難頻發;各種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增加;金融投資、拆遷安置等經濟社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聚集陳情以及個人極端事件仍時有發生,涉外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仍將是我區發生頻率高、傷亡多、危害大的突發事件。

  其二,危害程度嚴重。傳統災害危機事件造成的損失呈現出損失疊加與放大效應,嚴重威脅社會秩序與功能、環境與資源的正常運轉,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以及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衝擊。

  其三,處置要求更高。通州是北京城市副中心,又與天津市武清區、河北省廊坊市接壤,在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過程中,安全生産、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線、環境污染、火災、社會穩定等風險互相疊加,區內大量流動人口,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資訊、資源及組織管理上的條塊分割,對突發事件處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1.3 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1.3.1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北京城市副中心發展戰略定位,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全面履行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將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影響。

  堅持依法應對。貫徹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健全應急管理配套法規與制度,堅持依法依規制訂、修訂應急預案,推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堅持預防與應急相並重。落實“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非常態相結合”的要求,將常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工作融入全區發展規劃與管理的各個方面,進一步提升預測預警水準。

  堅持資源整合與協同。紮實推進應急資源調查工作,梳理、補充、優化、整合應急資源,實現本區應急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進一步建立和理順體制機制,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京津冀之間的應急協同。

  堅持統籌協調、專業處置。以屬地管理為主,充分發揮專業處置力量的作用。在區委統一領導下,由區政府統一指揮協調轄區內的中央及市屬單位、企事業單位,建立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責任體系,建立以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與屬地政府為基礎的分級負責、分類指揮、專業處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事件處置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進一步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以通州區突發事件現狀、特點及趨勢為背景,編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目的如下:

  (1)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對區級及其下轄層級政府應急管理的新要求、新定位;

  (2)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等資源,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與工作程式;

  (3)規範、統一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確立各類突發事件的啟動、擴大、終止響應程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4)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5)通過突發事件應急資源的調查與整合,進一步實現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6)通過對本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升應急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切實強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準備工作,全面提升突發事件管理能力。

  1.4.2 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6年版)等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規定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通州區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國內其他地區以及境外涉及通州區的,應由通州區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我區乃至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我區乃至北京市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級部門、本區多個部門、及其他區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本區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須調度本區多個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區內個別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分級依照相關市級、區級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的,應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對於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1.7 通州區應急預案體系

  1.7.1 本區應急預案體系分區、街道(鄉鎮)二級管理;按照預案編制的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組成。

  1.7.2 全區應急預案應體現針對性、實用性及可操作性要求。

  (1)區級專項預案與部門預案應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資訊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

  (2)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組織的預案需要體現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資訊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資訊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隊伍與資源體系等內容,預案文本應當儘量簡化、實用。

  1.7.3 區級專項和部門預案應當以風險評估與應急資源調查為基礎展開,建立風險評估與應急資源調查數據管理制度並納入應急指揮數據平臺,提升應急管理信息化水準,並成為應急處置措施有效性評估的重要依據。

  1.7.4 各級專項和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應當與涉及流域性、本區與其他區及“通武廊”相關市、區、縣的突發事件應急聯動預案相銜接。實現與“通武廊”總體預案、專項預案、臨界鄉鎮預案之間的銜接對應。聯合編制跨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各自職責任務和工作職責,建立聯合應急指揮機制,根據工作實際及時修改完善,提高預案的實用性、適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北京市通州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對於特別重大且影響通州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由區委統一領導相關處置工作。

  2.1.2 區應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總協調人以及其他人員組成。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委負責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務副區長擔任。委員由區委、區政府分管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區領導,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武裝部和駐通武警部隊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區應急委總協調人為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應急委組成人員為區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突發事件未設專業應急機構管理的,由分管該部門工作的副區長牽頭,事件主管單位為具體指揮機構。主管單位不明確的,由區應急委指定。

  2.1.3 區應急委主任負責領導區應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應急工作。主任離京(出差、出訪)期間,由副主任主持區應急委工作。

  2.1.4 區應急委副主任、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並受主任委託,負責臨時或專項應急任務。

  2.1.5 區應急委建立協調機制,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應急委委員)擔任總協調人,負責區應急委的協調工作和日常工作,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各副主任,協助總協調人開展工作。

  2.1.6 區應急委其他組成人員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1.7 未任區應急委組成人員其他區領導,及各委辦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負責同志,按照日常工作分工,協助區應急委做好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8 區應急委的主要職責

  (1)在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指導意見以及落實辦法;

  (3)負責審定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負責全區各類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

  (5)協助北京市應急委、市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區內發生的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6)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市有關部門和駐通中央、國家機關、部隊等單位的關係;

  (7)分析總結年度全區突發事件應對與預防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區應急辦是區應急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辦公室,加挂區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協助區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要由區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區應急委的具體工作。區應急辦根據區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 區應急指揮中心設有應急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區應急委的指揮平臺。區民防局指揮平臺是區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3 專項指揮機構

  2.3.1 區應急委設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是:區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區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區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區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區抗震應急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重大動植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區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區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牽頭組建部門為主辦部門,區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區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專項指揮部主辦部門的行政一把手擔任。

  2.3.2 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

  (2)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定本區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對具體措施,制定完善相關工作規則和年度計劃;

  (3)具體負責本區相關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者協助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儲備和管理等工作;

  (5)承擔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 除以上專項應急指揮部外,如果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區領導和相關主責部門主要負責人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臨時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委、辦、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具體負責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3.4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各專項指揮部主辦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3.5 區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6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化委、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商務委、區民政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和保險機構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部門。

  駐通部隊、武警部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詳見8.3)

  2.3.7 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作部門、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 鄉鎮街道應急管理機構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應急委,並成立應急辦,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本轄區應急管理工作。牽頭協調區屬職能部門下設機構、駐轄區黨政軍機關、社會單位;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組織開展善後工作,對專業部門、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屬地保障;

  (2)指導轄區內居委會或村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指導轄區內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做好風險隱患排查、登記、報送與整改工作,建立對本級政府應急資源與隊伍的登記、更新與維護機制,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提升應急應對能力。

  2.5 單位與基層組織應急管理機構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風險排查、各類預案的編制與演練、社區應急管理隊伍與資源管理工作。

  本區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應急管理責任人,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負責本單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處置,組建救援隊伍、落實應急物資器材、組織應急培訓演練。業務上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同時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管理原則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揮。

  2.6 專家顧問組

  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建專家組。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通州地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對災難事故的調查與責任認定提供技術支援。

  3 風險管理與監測預警

  3.1 風險管理

  本區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和應急資源調查管理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動態監控。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單位和基層組織、公眾,應從工程技術、設備、基礎設施的改良等工程性措施,以及通過規劃、土地使用、公眾風險意識等非工程性措施,共同消減本區各類突發事件風險。

  (1)本區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重點區域、地理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2)本區建立應急管理資源調查、更新、完善機制,做到救災救援設備、載具、救援隊伍等應急資源可知、可控、可用。

  (3)本區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備案。並對生産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4)本區建立公眾風險意識與安全防護能力機制,強化與公眾進行各類風險的基本溝通,提升公眾客觀理性認識各類風險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定期召開風險分析聯席會議制度,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定期向區應急委提供書面報告。

  (6)強化與副中心行政辦公區、京津冀周邊地區的風險管理協同,重點在副中心行政辦公區及京津冀臨界地區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聯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跨區域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

  3.2 監測與預警管理

  3.2.1 本區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突發事件和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區應急辦,並通報區相關部門。

  3.2.2 區應急辦負責全區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區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中心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的統一發佈工作。

  3.2.3 區氣象局負責區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中心的業務工作,運作區預警資訊發佈平臺,接收預警資訊主體責任部門擬發預警資訊和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中心的相關資訊,並負責全區性預警資訊及其他重要提示性資訊的接收、核準、發佈、反饋和統計分析。區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中心應在市預警資訊發佈中心和區應急辦指導下,做好本地區預警資訊及其他重要提示資訊的接收、審核、發佈、反饋和統計分析工作。

  3.2.4 預警資訊主體責任部門要主動與本級預警資訊發佈機構建立工作機制,並將本單位的預警資訊發佈資源主動納入預警資訊發佈體系當中,預警資訊發佈機構負責對具體的發佈格式、發佈流程和責任許可權等進行統一規範。預警資訊主體責任部門要依據北京市及本區相關應急預案和實際情況,編制面向公眾的通俗易懂的預警及提示資訊,有效引導公眾防災避險。

  3.2.5 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宣傳、網信、公安網監等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輿情快速收集研判機制,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區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並向區應急辦通報。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6 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7 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需經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委、辦、局負責發佈和解除,並報區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區應急辦經請示區相關領導批准後,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批准後,由區應急辦或授權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委、辦、局發佈和解除。

  (2)本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佈本地區預警資訊,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8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9 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定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10 各專項或臨時應急指揮部可依據事件的發生區域、發展、變化情況和影響程度,結合專家顧問組,調整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委、辦所提出的預警建議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2.11 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發佈預警的部門應立即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12 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短信、微網志、微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警報器、宣傳車等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採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將預警資訊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13 加強與京津冀周邊區縣的相關職能部門間的溝通聯繫,實現預警體系互補,建立聯合開展預警行動機制。

  3.3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3.3.1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氣象、環保、旅游、商務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檢測手段,強化數字化檢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3.2 由區應急辦會同區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事件資訊系統,匯總、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並逐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對各類突發事件預警資訊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區應急辦會同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本區綜合風險管理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的風險綜合檢測與突發事件預警。區專項指揮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委、辦、局應建立專業和區域風險管理系統,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區應急辦、區各專項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活動的全過程。

  4.1.1 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資訊報告員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4.1.2 各類突發事件發生後,對於較大以上或暫時無法判明事件等級的突發事件,屬地政府及處置主責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區應急辦報告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區應急辦對接報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資訊,在報請區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按規定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4.1.3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行政辦公區、密集場所等重點地區以及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資訊必須立即報告區應急辦。對於涉及入境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區應急辦應與區臺辦、區外事辦、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門密切配合,報請市相關部門批准,啟動相關處置預案。

  4.1.4 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1.5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基層社區應當健全突發事件資訊報告機制,建立健全業務培訓、資訊報告、舉報獎勵等制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告突發事件資訊提供便利。

  4.1.6 建立突發事件資訊通報機制。對本地區發生的,可能危及行政辦公區、京津冀臨界地區的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向相關方面通報準確情況,確保對方及時做好預防控制,有效聯合開展應急處置。

  4.2 先期處置

  4.2.1 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搜尋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與作業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第一時間組織群眾轉移疏散,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引導等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事件情況。

  4.2.3 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4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迅速開展自救互救,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災情況;服從行業主管部門、鄉鎮和街道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2.5 在外省區市或境外發生涉及本區人員和機構的突發事件,依據上級政府的應急工作部署,本區積極開展協調與救助工作。

  4.3 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區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啟動應急預案的Ⅳ級響應,並報區應急辦。專項指揮部主辦部門或主責部門的行政一把手到現場任總指揮,具體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協助單位配合。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區應急辦報分管區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的Ⅲ級響應,分管區領導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屬地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授權分管此類突發事件處置的區領導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負責處置的專項指揮部主辦部門或主責部門的行政一把手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相關委、辦、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協助單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也可由市專項指揮部和市相關部、委、辦、局直接負責處置。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Ⅱ級)突發事件:需由區應急辦報區主要領導批准後,向市應急辦報告。區應急委主要領導到場任總指揮,負責處置的專項指揮部主辦部門或主責部門的行政一把手任執行總指揮,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協助單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負責先期處置和善後工作。並在市應急委統一指揮協調下,協助市專項指揮部開展工作。

  4.4 處置措施

  4.4.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各專項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和各有關單位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通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應急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區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2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情況,區應急委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採取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 建立突發事件協同處置機制,實現我區與京津冀周邊區縣協同應對突發事件。對於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或所涉突發事件情況緊急,需要請求合作方支援時,相關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強溝通與合作,必要時建立聯合指揮部,共同處置,協同應對。

  4.5 現場指揮部

  4.5.1 現場指揮部構成。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和區應急委相關負責同志應迅速到達現場。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或由被指定的事件主管單位牽頭,依託區相關專項指揮部或臨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機構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設專業處置組、治安交通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宣傳組、通信保障組、綜合保障組、善後處置組和專家顧問組等,並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5.2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區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按處置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5.3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5.4 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組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5.5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區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6 參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7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區外事、宣傳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8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5.9 發生涉及京津冀周邊區縣突發事件時,建立聯合應急指揮機制,按照屬地為主原則,在事發地成立現場聯合應急指揮部,統籌協調應急力量和應急資源開展處置,共同研究決定重大事項、解決難點問題。

  4.6 響應升級

  4.6.1 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通州區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區應急委名義,啟動通州地區應急聯動機制,協同在通中央及市屬單位、駐通部隊、武警部隊參與處置工作。

  4.6.2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比較嚴重,超出通州區自身控制能力時,區應急委應提請區委、區政府上報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揮或授權市專項指揮部指揮,統一協調、調動全市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在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6.3 發生巨災時,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區委、區政府迅速形成應對巨災機制,有效遏制可能造成的損失。區應急委要立即協調全區應急力量,全面加強應急處置。

  4.7 社會動員

  4.7.1 區應急委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導、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7.2 全區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應急委提請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區社會辦、區應急辦負責全區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宣傳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團區委、區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協調做好社會動員工作。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區政府批准,報市政府備案。

  4.8 資訊發佈與新聞宣傳

  4.8.1 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及通州區突發事件新聞發佈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由區突發事件新聞工作小組進行管理與協調。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8.2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辦在上報區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當向區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區應急辦和區委宣傳部。

  4.8.3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宣傳部門牽頭的現場指揮部宣傳組。由事件處置主責單位擬定新聞宣傳口徑,並及時報區委宣傳部。事件處置主責單位新聞發言人按照確定的新聞口徑,做好媒體接待和答復。

  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區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宣傳組,指定新聞發言人,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組織、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並適時向市委宣傳部報告。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4.8.4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委宣傳部將相關情況立即向市委宣傳部報告,並按照市裏的要求和統一安排,做好相關協調、配合工作,報道突發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8.5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突發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區委宣傳部、區外事辦、區應急辦等單位,向市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情況,並按市裏要求統一對外發佈資訊,區屬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

  4.9 應急結束

  4.9.1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9.2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承擔事件處置工作的專項指揮部,以及參與處置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委、辦、局,需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上報區應急委,經區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市各專項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宣佈應急結束。

  4.9.3 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可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公眾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 善後處置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區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區相關委、辦、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區委、區政府的批准,啟動區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成立區善後工作領導機構。

  5.1.2 區民政局、區安全監管局、區衛生計生委、通州公安分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上報。

  5.1.3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各種重要數據需經區善後工作領導機構主要領導審核、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後,統一對外公佈。較大或一般突發事件的各種重要數據需經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政府主管領導審定後,統一對外公佈。

  區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安置工作,並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衛生部門組織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環保部門負責提出事故後污染處置建議,屬地政府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電力、市政、水務、交通、供熱、燃氣、電信、廣播、園林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改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政府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政府組織基層組織,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與撫恤

  5.2.1 接到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或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後,在區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區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並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與發放,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區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牽頭,責成區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救災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儲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

  5.2.3 通州區接受救災捐贈事務管理中心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堅持“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同時,區民政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 區紅十字會、北京市通州區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主動聯繫市紅十字會等組織,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2.5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6 區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2.7 區民政局會同本級與上級財政等部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同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確認,對因公犧牲者進行認定和追認為烈士。

  5.3 保險

  5.3.1 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區有關部門應將損失情況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通報,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5.3.2 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保障。

  5.4 調查評估

  5.4.1 本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各專項指揮部和屬地政府應當落實和配合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建立規範的事件分析與處置的臺賬記錄與歸檔工作。

  5.4.2 一般級別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責成事件主責部門牽頭做好對各類、各級別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處置過程、處置結果等臺賬記錄與調查評估,提交至區應急委。

  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及區應急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或按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通州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評估工作。

  5.4.3 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本區在組建突發事件調查組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必要時可啟動第三方調查。

  5.4.4 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北京市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 區應急辦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整體技術和信息化保障,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配合,建立本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等。

  6.1.2 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統籌組織,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配合,建立並完善各類應急信息化系統和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應急隊伍庫、應急物資庫、應急避難場所庫等應急數據庫建設,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形成數據更新維護的長效機制,確保數據品質。

  6.1.3 通州公安分局負責,區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配合,加強全區各級各類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加大圖像資訊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區圖像資訊管理系統,規範點位命名,有效應用於全區應急指揮快速調用。

  6.1.4 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委各成員單位及重要部門應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決策水準。

  6.2 應急隊伍保障

  6.2.1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區政府依託區公安消防支隊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由區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處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難以應對的事件,或代表本區參與區外的應急救援行動。

  6.2.2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區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相關單位統籌規劃本領域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原則上應組建或者確立至少一支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相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區級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

  由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單位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6.2.3 駐通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作為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2.4 應急志願者隊伍。健全社會力量動員機制,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居委會)、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教和普及,隨時準備參與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在第一時間減少災害損失。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活動場所等方面,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

  6.2.5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職工成立兼職或專職應急隊伍,承擔突發事件資訊報告、預警資訊傳遞、協助開展先期處置、善後工作配合或專業處置等工作。

  6.2.6 區應急辦負責指導、督促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隊伍的規劃、組建和管理工作。

  6.3 通信保障

  6.3.1 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並協調本區各電信運營公司和廣播電視傳輸網、政務專網、無線政務網等運作部門,建立通州區資訊通信應急保障隊伍,形成通信線路應急故障搶修機制。

  6.3.2 區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有線無線政務專網、800兆無線政務網,形成覆蓋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三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探索實現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應急視頻專網,確保應急視頻會議系統的穩定運作。

  6.3.3 由區通信保障和資訊安全應指揮部組織和協調相關企業,在出現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區應急辦及相關專項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6.4 交通運輸保障

  6.4.1 由區交通局牽頭,通州交通支隊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線路規劃和突發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與上級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

  6.4.2 突發事件發生後,必要時,由通州交通支隊牽頭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水務局、區交通局、通州公路分局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道路、橋梁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5 物資保障

  6.5.1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定期組織徵集應急物資儲備需求,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種類,會同發改、規劃、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工作。

  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産或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産和供給。

  區商務委要根據全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總需求和波動規律,制定生活必需品儲備目錄和計劃,加強儲備管理,保障市場供應和人民生活需要。

  區民政局要按照市民政部門的要求,結合我區自然災害發生特點和規律,制定救災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按照千人儲備的標準,對帳篷、棉衣、棉被、應急燈等進行儲備,並做好相關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要。

  區衛生計生委要根據全區公共衛生事件類別和特點,組織制定公共衛生領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指導全區衛生醫療機構做好相關醫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和救援需要。

  積極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儲備本單位所需應急物資,合理引導家庭儲備。

  6.5.2 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糧食局)、區農委、通州工商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本區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區民政局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5.3 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區各專項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4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區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

  6.5.5 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其他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區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5.6 必要時,區應急委可以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

  6.6 醫療衛生保障

  6.6.1 區衛生計生委根據“分級救治、無縫銜接”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通州區急救中心(120)和紅十字會急救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區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6.6.2 發生突發事件後,區衛生計生委要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並會同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3 在區急救中心基礎上,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急救點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急救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

  6.6.4 區衛生計生委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全區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 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線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 由通州公安分局負責,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7.3 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人員安全。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 由市規劃委通州分局牽頭,會同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編制通州區應急避難場所發展規劃,並納入通州城市規劃體系。區地震、園林、市政、體育、教育、民防、住建、民政等部門依據規劃,在市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2 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作正常。區政府在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運作管理方面給予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援。

  6.9.3 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區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區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氣象局應立即提供事件發生地及附近的天氣情況,並儘快對未來天氣進行預測。

  6.11 資金保障

  6.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區政府和鄉鎮政府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11.2 發生突發事件後,一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二是經區應急委批准啟動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1.3 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區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4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11.5 區、鄉鎮兩級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突發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動用由區應急委審批。

  6.11.6 各相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6.12 技術開發與儲備

  區科委負責,依託相關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加強應對突發事件管理技術支撐體系的研究,建立突發事件管理技術的開發體系和儲備機制;制訂研發計劃,借鑒國際國內先進經驗,科學合理地配備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輔助決策技術、特種救援技術等應急裝備。

  6.13 法制保障

  6.13.1 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區政府嚴格執行市政府制定和發佈的緊急決定和命令,可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

  6.13.2 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區政府法制辦負責依法提供有關重大問題處置的法律意見。

  6.13.3 區政府做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向區人大常委會會做出專項工作報告。

  6.14 宣傳教育與培訓

  區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相關委、辦、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應對突發事件教育規劃,廣泛開展應對突發事件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培訓等工作。建立常態化社會公眾應急科普宣教機制,繼續推進應急管理進校園工作。制定應急管理培訓計劃,完善應急管理培訓機制。將應急管理納入領導幹部培訓體系,定期開展應急管理專題培訓。組建科普宣教團隊,聘請司法、公安、消防、衛生等領域專業人員就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解讀、現場依法處置、資訊報送等內容開展系列培訓活動,提高一線應急管理人員業務水準。推進基層應急管理與志願者服務活動中心建設工程。搭建開放式應急管理科普培訓平臺,開展應急管理科普宣教體系建設工程。

  6.15 應急演練

  6.15.1 區應急辦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區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全區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6.15.2 區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

  6.15.3 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6.15.4 建立與京津冀周邊區域聯合培訓和演練機制。通過採取共同研討、定期磋商及互派人員學習鍛煉等多種形式,強化對應急管理幹部、應急處置隊伍、志願者隊伍等應急管理人員的區域合作培訓。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跨區域綜合聯動演練,完善聯合指揮機制和處置流程,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7 附則

  7.1 關鍵術語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區委、區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部門預案:政府各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式規範。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預案:是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應對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制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關部、委、辦、局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保障預案。

  單位與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和社區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行動指南。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根據區、鄉鎮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區、鄉鎮政府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餘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區、鄉鎮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類各級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區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如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

  相關委、辦、局:是指與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區屬各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預測部門和協作部門。

  應急演練: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為提高應急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模擬突發事件及應急響應過程的活動。

  單項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一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7.2 監督檢查與獎懲

  7.2.1 區應急委將區各專項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區政府績效管理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則其限期整改。

  7.2.2 對未按照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統一指揮,遲報、瞞報、謊報、漏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3 依據本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區應急委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建立相應獎懲制度。

  7.3 預案管理

  7.3.1 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區政府負責制定,區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區應急辦具體負責。

  7.3.2 預案審查與批准

  本預案由區政府、區應急委審定。

  7.3.3 預案印發、備案與公佈

  本預案以區政府名義印發,並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確需保密的內容,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7.3.4 應急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和出現新問題、新情況,由區應急委適時組織對總體預案進行修訂。

  7.3.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通州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通政發〔2010〕36號)同時廢止。

  8 附件

  8.1 區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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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北京市通州區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框架圖

  8.3 北京市通州區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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