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經信委發〔2017〕6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援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准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新能源商用車推廣實際情況,現將《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備案管理細則》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2017年9月11日
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備案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援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及《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商用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准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7〕123號)等政策要求,特製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商用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大型、中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商用車範圍包括純電動及燃料電池商用車。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備案工作。
第二章 企業條件
第三條 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是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安全、品質和售後服務的第一責任主體。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工信部批准的企業生産資質,或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生産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滿足相關要求(專用車生産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取得公告滿3年(含)以上,客車生産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取得公告滿5年(含)以上)。生産的新能源商用車産品未發生因産品缺陷導致的安全事故,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的相關産品三年內未發生因産品缺陷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業三年內無因違法違規行為或産品品質、安全問題被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二)具備較強的新能源商用車設計研發和生産能力、産品生産一致性保證能力、産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後服務能力、動力電池回收及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等,企業研發人員不低於200人,具有整車控制系統、電機、電池三項關鍵技術的自主研發或驗證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准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的規定要求。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非在京註冊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需在本市轄區工商註冊登記或委託一家在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2.在本市設有3家(含)以上授權合格的新能源商用車維修服務中心,分佈在合理的區域;銷售和維修服務中心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具備現場“三電”維修能力及維修條件;每家銷售和維修服務中心機構配備不少於5個社會公用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並按照互聯互通要求接入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明確公示;售後服務流程、服務承諾等明確公示;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車輛故障預警能力、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後,30分鐘內響應並及時給予解決。同時,需組織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工作。
3.承擔或委託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自用充電設施,並納入其售後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4.對車輛提供不低於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2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四)參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文件,建立企業監測平臺,具有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關鍵系統運作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測和管理的設施和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資訊。同時,企業監測平臺應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對接並通過審核驗證,把監測數據實時發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車運作服務與管理平臺,及時發現和處置車輛故障和報警資訊,並將處置結果上報,確保車輛安全穩定運作。
(五)應建立完善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方案,並承諾按照工信部要求進行回收。
(六)履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規定中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具備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産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
(七)應具備較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八)企業應建設誠信體系,主動作出承諾並切實履行,無信用不良記錄;依法依規做好産品一致性、産品品質、安全監管及售後服務等有關工作。各項承諾應在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示。
(九)首次備案企業在上交備案申報材料時,需主動報告産品三年以內所有安全事故情況以及整改報告;已備案企業在新産品備案時,需提報企業自備案以來的所有安全事故情況以及整改報告。
第三章 産品條件
第四條 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産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商用車産品需獲得中國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並納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二)符合《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商用車技術要求和標準(詳見附件3)。
(三)整車需要提供整車定型報告,産品應明示續駛里程、動力蓄電池包總容量和能量等參數指標和産品品質擔保承諾。大中型客車需配備動力電池艙自動滅火裝置。
(四)具備滿足遠端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並能夠實現數據交換,滿足GB/T 32960-2016《電動汽車遠端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相關要求。
(五)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應急救援資訊標識、手冊和工具。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實施備案管理(備案流程見附件1)。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委託北京新能源汽車産業協會負責受理和審核備案材料、組織專家評審、檢查企業研發及售後服務能力、牽頭調查産品安全事故等工作。
(二)首次申報的生産企業需向北京新能源汽車産業協會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清單見附件2)。新增産品申報僅需提供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清單見附件3)。新增産品品類發生變化時,需補充提報相關材料。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生産企業及産品備案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無異議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質監局會簽,通過後在市經濟信息化委及北京新能源汽車産業協會官方網站發佈完成備案的生産企業及産品資訊。
(四)完成備案的生産企業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車産業協會提交上月銷量(模板見附件4)。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質監局委託國家認定的檢驗機構對在京銷售的産品一致性進行抽檢和評估,並建立企業及産品的退出機制。同時委託北京新能源汽車産業協會對市場、售後服務體系進行監督,從産品品質、安全及售後服務等方面嚴格要求。
(一)産品退出機制。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如實上報主管部門,取消産品在京備案資格:
1.産品已停産;
2.實際産品與備案材料不一致;
3.産品一致性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品質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二)企業退出機制。新備案企業自首款産品備案完成之日起,連續一年全國總銷量低於1000輛,取消其後12個月備案資格;已備案企業單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國總銷量不足1000輛,取消下一年度企業在京備案資格。生産企業應誠信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産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後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取消其在京備案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企業的上報材料或申請中存在虛假資訊的;
2.銷售或售後服務不規範、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過重大安全或品質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並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在京備案資格的生産企業和産品整改合格後,須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要求重新進行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七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並適時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修訂。所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頒佈後,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實施。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已發佈的《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1.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備案流程圖(略)
2.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備案材料清單(略)
3.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備案材料清單(略)
4.新能源商用車月度銷售情況表(略)
5.售後服務機構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