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發〔2017〕302號
各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規劃國土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衛生計生委: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關於“開展品質提升行動”的工作要求和第14次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關於提高養老院服務品質的重要講話精神,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4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京政辦發〔2015〕8號)要求,現將《北京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資助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基層公辦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着力改善基層公辦養老機構的硬體設施、服務環境和管理水準,着力提高基層公辦養老機構服務品質和利用效能,使其更好承擔特殊困難老年人集中養老服務、支撐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輻射周邊服務功能、提高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條件、提升養老服務行業整體品質,切實發揮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在本市四級養老服務體系中的基礎性、保障性、支撐性、輻射性的功能和作用,助推全市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
各區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8月18日
北京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資助工作實施辦法
基層公辦養老機構是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和特困人員供養體系的重要組成,承擔着履行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和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的重要職能。為完善存量機構手續、提高使用效率、補齊服務短板,進一步推進本市四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更好滿足市民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現對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資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資助原則
(一)規範存量,協同推進。結合全市養老設施專項規劃,本着“鞏固、充實、完善、提高”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與現實、保障與發展的關係,充分考慮規劃、土地、建設、消防、環保等要求,規範提升存量資源使用效能。
(二)控制增量,合理佈局。嚴格依據區域民政設施規劃、養老設施專項規劃、養老設施建設標準、轄區老年人口數量、基本保障對象規模、區域醫療資源分佈等情況,認真研究床位數量、結構和建設規模,不盲目求新、求大。
(三)因地制宜,把握節奏。區分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突出重點、強化特色、分類推進;結合實際、量力而行,總體統籌、注重長遠、逐步實施;逐個研究建設重點和完善方向,明確建設方案,成熟一批、扶持一批,不搞一刀切,不打突擊戰。
(四)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區分新建、改擴建和裝修改造、設施購置等多種類型,分類資助。強化政府保基本以及在制度、規劃、標準和監管等方面的職責;鼓勵引導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投資建設、聯合經營、參股、租賃等多種形式積極參與建設。
二、資助條件
(一)在市民政局備案登記或規劃建設的,以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政府(含鄉鎮農工商公司)為産權人或為主體管轄的養老機構。
(二)2014-2016年度由市財政資金扶持建設為養老照料中心功能的,或近年享受過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設扶持的公辦養老機構,自享受之日起三年內不再給予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援。
(三)收住對象中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一般不低於總床位的20%;其他床位應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齡的社會老年人;現有或經資助建設後的養老床位,80%以上應具有護養功能。
(四)現有採取租賃其他設施改造成養老機構的,需通過置換或購置等方式,將産權變更為街道或鄉鎮政府;現有不符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和《北京市民政局關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京民福發〔2013〕398號)規定條件的,需補辦齊全相關手續。
(五)對於無房産證、土地證、消防手續的存量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在明確履行本轄區公辦養老機構職能的前提下,由各區政府協調解決完善審批前置手續;對於使用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的新建、改擴建項目,要具備立項或資金安排的前置條件;內部裝修改造項目需取得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同意。
三、資助標準
本着基本養老服務屬地保障、各區主體、全市統籌的原則,新建、改擴建項目所需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管理規定給予支援。內部裝修改造項目由各區財政多渠道籌集資金給予保障。設備購置項目在各區財政籌措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補助支援。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按單床建設成本不高於20萬元(不包含土地費用)標準,按比例給予差異化資金支援,東城、西城支援比例為100%,朝陽、海淀為30%,豐臺、石景山為50%,城市發展新區為70%,生態涵養發展區為90%。
(二)內部裝修改造項目。在嚴格履行區級相關評審、政府採購等規定程式的基礎上組織實施,由各區多渠道籌集資金給予保障。
(三)設施設備購置項目。在市民政局指導各區落實基本設備設施購置方案並審定實施後,市財政局按單床購置成本不高於8萬元標準,按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比例針對各區分類給予差異化資金補助。
四、資助程式
(一)編制整體實施方案。市民政局會同各區民政局統籌編制整體實施方案,經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初審後,報市政府審定。
(二)確定年度建設任務。按照整體實施方案的安排,市民政局會同各區民政局結合項目進度,確定年度建設任務,經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會簽後發各區政府。
(三)推進資助項目建設。對新建、改擴建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辦理各項前期手續,市區兩級政府投資及時到位。對內部裝修改造項目,由各區財政多渠道籌集資金進行保障,符合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條件的可以按程式和規定納入年度申請資助項目,經評審後納入福彩公益金建設項目庫。對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每年9月15日前,各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將審定後的《北京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設施設備購置資助申請表》(附件1)和項目基本情況等資料一併報市民政局,申請下一年度市級專項轉移支付支援。每年9月底前,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審核各區申報預算並編制下一年度給予各區支援的項目預算方案,商市財政局落實納入下一年度市級養老服務事業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由市民政局牽頭成立北京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項目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協調項目建設工作。市民政局主要領導為小組組長兼召集人,成員由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公安消防等部門的主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社會福利管理處處長兼任。
(二)完善手續。尚未取得設立許可的基層公辦養老機構要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所明確的要求實施審批和許可;現有無房産證和土地證的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實施內部裝修改造的項目,由各區政府牽頭,按照規定協調完善手續。
(三)科學統籌。各區民政局要科學統籌,積極報請區政府統籌推進改革,尤其要做好現有基層公辦養老機構的升級改造,完善內部設施設備和服務功能搭配,為全面推進公辦民營改革奠定基礎。各區要結合實際,將基層公辦養老機構建設工作納入本區“十三五”規劃和養老設施專項規劃的年度任務,成熟先行與後續跟進相銜接,分批實施與全面推進相結合,爭取在“十三五”期間完成全市基層公辦養老機構改造工作。
(四)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挪用、截留資助經費,資助金必須全額用於申報的建設項目,使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率得以充分發揮。資助金納入養老機構國有固定資産管理,經批准轉變服務性質或轉制改革為非國有性質的受助養老機構,按照國有固定資産相關規定清算後,退還市級資助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變服務性質或轉制改革為非國有性質的養老機構,按相關規定查處。各區要加大資助經費跟蹤審查力度。資助金在全額撥付使用1年後,要督促受資助養老機構及時提交《北京市××區基層公辦養老機構資助金使用情況報告》(附件2)。並以此為依據進行跟蹤審查,形成審查報告上報市民政局。
(五)政策銜接。本辦法實施後,《北京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調整街道(鄉鎮)敬老院建設資助工作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170號)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京民福發〔2008〕543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