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國土法〔2017〕1號
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代徵城市道路用地規劃實施管理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7年10月13日
北京市代徵城市道路用地規劃實施管理意見
為加強本市代徵道路用地管理,推進規劃城市道路實施,改善本市交通擁堵狀況,有效治理“大城市病”,根據《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意見。
一、明確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實施的責任主體
市規劃國土委負責劃定各類建設項目的代徵城市道路用地,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在土地一級開發階段(即土地儲備前期整理階段)規劃實施單元的道路交通規劃實施方案,負責會同相關區政府、市交通委對各類建設項目(含獨立選址項目、自有用地內建設項目和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中的代徵城市道路用地拆遷騰退完成情況與建設項目一併進行驗收,負責在二級地塊供應前依法核發項目周邊道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依申請對已完成移交的代徵城市道路用地辦理臨時道路用地劃撥手續。
市規劃國土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門應會同各區政府建立全市城市道路空間基礎設施管理統一平臺,統籌並負責道路空間範圍內水、電、氣、熱等市政管線及道路交通工程、路燈、綠化等各種公共基礎設施的合理配置,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建設的計劃,全程參與代徵城市道路用地的驗收,負責道路建設、綜合養護和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配合市住建委監督道路建設企業嚴格按標準、規範建設城市道路。
市交通委負責接收已完成拆遷騰退和用地驗收的代徵城市主幹路和快速路用地(含土地儲備項目內的城市主幹路和快速路用地),制定臨時道路用地使用方案,承擔自接收後至道路工程建設前的用地管理責任,負責統籌協調道路市政建設企業按計劃進行道路建設。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主幹路、快速路建設項目的立項,並按照我市相關要求對次幹路和支路建設項目予以資金支援。
市財政局負責參與研究市交通委接收的代徵城市主幹路、快速路建設用地臨時使用方案,對涉及市級財政資金支出予以保障。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非法侵佔代徵道路用地的行為進行處理。
區政府負責接收或指定區屬相關部門接收已完成拆遷騰退和用地驗收的代徵城市次幹路、支路用地(含土地儲備項目內由區政府承擔建設的道路用地),承擔自接收後至道路工程建設前的養護費用和管理責任,負責統籌協調道路市政建設企業按計劃進行道路建設。
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時序在項目驗收前完成代徵道路用地的土地徵收騰退、房屋拆遷徵收和場地平整等工作。
二、加強代徵城市道路用地的劃定、移交、接收和管理
沿城市道路安排建設的建設工程或有規劃城市道路需隨土地儲備項目在供地之前同步實施的,市規劃國土委應按照“就近公平”、“整幅代徵”、“保證使用”等原則,科學劃定代徵或需同步實施的城市道路用地。
對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市規劃國土委在核發規劃條件(土地儲備前期整理)及撥地釘樁成果時抄送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對獨立選址項目和自有用地建設項目,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抄送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建設單位在完成項目代徵道路用(徵)地補償、拆遷騰退安置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後,方可向市規劃國土委提交隨項目一起驗收的申請。市規劃國土委會同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區政府指定部門等共同對代徵道路用地進行現場核驗,核驗內容包括四至範圍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拆遷騰退情況等。建設單位須與市交通委或相關區政府指定的部門當場簽訂代徵道路用地移交協議。未按規定簽訂代徵道路用地移交協議的項目,市規劃國土委不予通過整體驗收。
區政府指定部門接收代徵道路用地後,應及時安排建設計劃,建立代徵道路用地管理臺賬,定期將計劃和臺賬向市規劃國土委、市交通委備案,同時可向市規劃國土委申請辦理代徵道路用地的劃撥、權屬登記等手續。
區政府、市交通委在其自接收後至道路工程建設前的管理責任期間,因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將其接管的代徵道路用地作為非營利性的公共臨時停車、自行車臨時停放等交通設施的,區政府、市交通委須明確臨時使用期限和臨時使用單位並向社會公示後,向市規劃國土委申請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市規劃國土委應在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中明確臨時用地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和遇道路實施時無條件騰退等要求。相關管理部門和臨時使用代徵道路用地的單位在道路工程建設時應予以配合,無償、無條件騰退其臨時使用的代徵道路用地。
三、嚴禁非法侵佔代徵城市道路用地
在代徵道路用地內,暫未進行道路建設時,可先進行簡單硬化或用作臨時道路應急保障備勤點,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在代徵道路用地範圍內擅自搭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建築,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代徵道路用地內搞加工廠、開辦旅館等。否則,由市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