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9-01
  5. [成文日期] 2017-08-2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醫發〔2017〕18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35期(總第527期)

關於將多拉司琼注射劑等藥品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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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醫發〔2017〕18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關於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管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用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2017年版國家藥品目錄新增的多拉司琼注射劑等477種藥品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藥品品種及限定支付範圍詳見附件1)。

  二、將國家組織談判的利拉魯肽注射劑等36種藥品(詳見附件2)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醫保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範圍,按照《關於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規定執行。“醫保支付標準”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

  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報銷範圍中有關藥品品種及報銷限制內容等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傷保險參保人員按規定使用報銷範圍內的藥品,除國家組織談判的36種藥品按《關於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規定的限定支付範圍執行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時不受限定支付範圍限制。

  五、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臨床診療規範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要求,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

  六、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並做好有關藥品費用統計分析和監測,不斷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並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八、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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