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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7-05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17〕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農業局關於推進北京市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見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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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17〕25號

各區農委、教委、科委、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農業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農業部、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關於擴大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激發廣大種業科技人員的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加快推動北京種業之都建設,按照中組部和市委組織部的有關政策規定,並報請市紀委同意,現就北京市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認識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一)開展種業科技人才和成果權益改革是北京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舉措。北京農業科技資源富集,種業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優勢明顯,開展科技人員和成果權益改革,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是落實北京“四個中心”特別是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種業科技人才和成果權益改革是北京都市型現代農業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內容。種業是北京農業的重點産業和農業調轉節的主要方向,也是農業科技創新最活躍的産業。深入推進種業領域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權益分享、轉移轉化和科技人員分類管理機制,激發農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力,是北京農業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內容。

  二、明確改革的總體思路、目標和原則

  (三)總體思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兩次視察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學習宣傳落實市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和《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要求,以創新種業人才發展機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權益改革為突破口,建立健全種業人才培養、評價、流動和分類管理機制,著力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熱情,解決制約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人才發展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和“種業之都”建設步伐,全面提升北京現代種業發展水準。

  (四)基本原則。一是激勵創新原則。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統籌推進種業基礎理論創新、技術創新、品種創新、管理創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兩大資源,實現種業創新能力提升與可持續發展。二是分類管理原則。依據科研類型、職務職權等情況,對科技人員持股、兼職、評價進行分類管理,既調動科研人員創新轉化積極性,又切實做到管理規範有序。三是統籌協調原則。處理好國家、單位和科技人員三種關係,確保國家基礎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單位實力不能改小、科技人員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實現改革最大公約數。四是放管結合原則。堅持放管結合、制度管控,“放”是為了充分發揮激勵政策的正效應,既要放到位,又要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有章可循;“管”是要堅持底線思維,風險防範,既要管得住,又不能管死,確保改革秩序井然。五是依法依紀原則。改革要嚴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轉化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禁以權謀私,嚴防職務腐敗。

  (五)工作目標。北京市從事種業科研的農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准的公益性農業科研推廣機構納入改革範圍(以下簡稱“改革單位”),通過改革,建立充滿活力的種業人才發展機制,提高種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效率和服務種業能力,探索北京現代種業發展新思路、新模式。

  三、全面落實改革的重點任務

  (六)實施科技人員分類管理。各改革單位要高度重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出臺科技人員分類管理辦法,規範科技人員兼職取酬、成果作價入股等事項,明確審核審批和公開公示等要求。科技人員分類管理辦法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市屬改革單位正職及所屬單位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研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在擔任現職前因科研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現職後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應在任現職期間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後解除限制。改革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屬院係所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以及沒有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研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不當利益。

  市屬改革單位正職不得到企業兼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可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個人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改革單位所屬院係所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在企業兼職,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收益報酬,應當全額上繳本單位,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獎勵。沒有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經批准後可以到企業兼職、兼薪,兼職審批程式和兼職數量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鼓勵種業科技人員合理流動。暢通改革單位與種子企業間的科技人員流動渠道,改革單位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轉為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參照《北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實施細則》執行)或者離崗創業。對離崗創業從事科研創新和轉化工作的,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陞的權利,以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公積金。原單位應根據科技人員創業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3年後願意回原單位的,應在合同或協議期滿前30日,向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不得拒收,應根據崗位聘用情況,將其聘用在相應的崗位上;不回原單位工作的或者逾期沒有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為其辦理檔案和保險轉接手續。

  (八)完善種業科技人員評價考核和培養引進機制。健全種業科技人員分類評價考核制度,堅持以科技創新品質、貢獻、績效為導向,基礎研究人員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人員突出創新轉化和市場評價,將科研育種成效、應用推廣面積或企業兼職成效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不將論文、審定品種數量等作為限制性條件。增加應用研究人員職稱評定的數量。有突出貢獻的,可優先破格推薦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鼓勵改革單位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建立産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鼓勵改革單位與有實力的企業合作,聯合培養企業需要的高端育種人才。鼓勵科研單位和種子企業積極吸引集聚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在引進落戶、義務教育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援。

  (九)明確種業科研成果權益。種業科研成果覆蓋育種創新全過程,包括植物新品種權、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改革單位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根據科技人員對成果形成的貢獻大小,確定成果權益比例,明確科研成果完成單位、科研團隊及完成人之間相應權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據規定明確權益到人。要嚴格界定成果完成人範圍,成果完成人必須是對成果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應具有明確的職責定位和任務分工,在科學研究實施階段有實際工作量和創造性貢獻,在專利、品種權、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證書或品種審定證書中列出的實際完成人,或在科研成果評價時列入的實際完成人。

  (十)推進成果轉移轉化和公開交易。鼓勵採用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科研成果轉移轉化。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研成果價格;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期不得少於15日。支援改革單位在國家種業科研成果公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引導成果持有者積極參與由本單位主導和參與的科技園、成果示範區、科企合作及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任務等成果轉化工作。

  (十一)加大科研成果權益分配的激勵力度。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首先用於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和支付報酬,成果完成人和為轉化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獲得獎勵可按轉化收益的70%及以上比例執行。轉化收益用於人員獎勵和支付報酬的部分,經批准可以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改革單位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科技人員所獲科技成果技術入股股權歸個人所有。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轉讓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成果完成單位應制定科研成果權益分配相關規定,明確權益分配方式、比例、時限等事項,細化程式要求。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應當兼顧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轉化人員及科研單位等方面利益和事業發展。

  (十二)規範科研成果轉化資産處置收益管理。改革單位實施科研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為科研事業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和單位統一會計核算。所有權轉讓的,依據處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單據,按照現行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核銷科研成果無形資産賬面余值,資産處置收入計入科研事業收入;使用權許可的,依據處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單據,資産處置收入計入科研事業收入;作價入股的,依據處置合同和股權價格,按照現行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核銷科技成果無形資産賬面余值,計入長期投資,股權紅利計入其他收入;科研成果轉化資産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科研事業支出。

  (十三)保證改革單位及其科技人員的成果轉化收益。各改革單位和市各有關部門要準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大力支援改革單位科技人員開展科研成果轉化,保障單位和科技人員依法依規獲得成果轉化收益。改革單位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的,可進行股權確認。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充分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成果轉化。國有科技型企業科技人員的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實施。

  (十四)強化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改革單位要加強種質資源蒐集、保護、鑒定、利用,突破性育種材料的改良和創新,育種理論方法等基礎性、戰略性研究以及常規作物育種等公益性研究,增強原始創新和整合創新能力。市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種業基礎性、公益性、國家戰略性研究和常規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支援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援機制,完善基礎研究人才培養機制。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

  (十五)建立科研成果轉化有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在本單位及技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

  四、加強改革工作的組織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農委主任擔任,副召集人由市農業局局長、市農委主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農業局、市農科院、北京農學院等相關部門主管領導組成。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種子管理站。市農委、市農業局負責統籌協調改革工作,市種子管理站負責日常工作。

  (十七)強化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各改革單位要建立改革工作機制,成立本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改革工作負責人、聯絡人,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到人,責任到人,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範成果確權、分類管理、持股兼職及審核審批等事項,強化公開公示,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總結改革推進過程中的經驗方法,按要求提交工作報告,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十八)加強宣傳。通過宣講、培訓等方式,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實施方案、配套制度措施進行講解、宣傳,確保廣大種業科研人員了解改革工作,積極參與改革工作,為紮實推動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農業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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