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04
  5. [成文日期] 2017-07-04
  6. [發文字號] 京僑發〔2017〕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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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僑發〔2017〕15號

各處、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準,經2017年第13次主任辦公(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2017年7月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僑辦)政務資訊公開和依法行政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探索建立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機制”的要求,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本制度中的依申請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政府資訊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第三條 市政府僑辦各處室要切實履行政務資訊依申請公開義務。秘書行政處是我辦依申請公開的受理部門,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現場受理等渠道受理政務資訊公開申請,指定專人每個工作日查看各受理渠道的申請情況,在第一時間以規範格式進行登記,並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書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是否與其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關聯等進行審核,除現場受理申請並當場答覆的以外,應向申請人提供書面形式或電子文檔形式的登記回執,確認正式受理時間,並及時將申請轉有關業務處室辦理。

  第四條 市政府僑辦各處室應嚴格規範政務資訊依申請公開的答覆,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式依法依規、嚴謹規範、慎重穩妥地做好答覆工作,使依申請公開答覆成為開展僑務依法行政監督的有效手段。各業務處室對屬於公開範圍並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申請人要求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規範出具“告知書”;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答覆內容;答覆內容由有關業務處室提出初步意見並填寫告知書,經分管辦領導同意後,送秘書行政處整理形成正式答覆意見並報分管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工作的辦領導審定後簽發。答覆內容應經過政策法規處審核並由辦保密辦進行保密審查,必要時應徵求法律顧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主動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秘書行政處和有關處室對於申請事項不屬於政務資訊公開工作範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政務資訊的,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做好解疑釋惑工作,儘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工作出現誤解和異議,進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對申請人的申請訴求,應依法進行梳理,實行分類管理,準確研判。其中,對非主動公開類資訊,要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界定,有針對性地給予答覆,堅決杜絕不予理睬、不予答覆和不經調查就輕率答覆的現象發生;對不屬於本機關公開職責範圍的,應當在告知申請人同時,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對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更改、補正的,應當一次告知清楚;對於申請的政府資訊屬於不予公開或部分不予公開的,應當説明理由(如屬於國家秘密、個人隱私、過程性資訊等)和依據,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據不清等原因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六條 依法做好政務資訊公開行政應訴復議工作。政策法規處要會同秘書行政處妥善做好因政務資訊公開導致的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復議工作。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應訴、誰主辦誰出庭”,各有關處室應切實履行行政應訴責任,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堅決糾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真做好整改提高和責任追究等工作,切實維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及時總結和研究政務資訊公開工作。秘書行政處要及時梳理市政府僑辦政務資訊公開申請情況,按照申請內容、答覆情況等進行分類管理,並及時錄入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管理系統。對辦結的依申請公開資訊案卷,應及時整理歸納入檔,加強規範管理;組織相關處室定期召開資訊公開工作研判分析會議,認真總結依申請公開工作取得的經驗和不足,加強跟蹤調研,提出工作建議,促進全辦依法行政水準不斷提升。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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