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6-05
  5. [成文日期] 2017-06-05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7〕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區燃煤鍋爐拆除及清潔能源改造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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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7〕3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密雲區燃煤鍋爐拆除及清潔能源改造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密雲區燃煤鍋爐拆除及清潔能源改造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市政府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總體要求,為有效促進區域空氣品質改善,完成燃煤鍋爐以及茶爐大灶和經營性小煤爐清潔能源改造工作任務,依據《北京市密雲區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點任務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燃煤鍋爐單位是指在密雲區行政區劃內註冊的燃煤鍋爐産權單位;所指的燃煤鍋爐是指用於取暖或生産的燃煤鍋爐、燃煤茶浴爐。對於生活輔助用如蜂窩煤爐等微型燃煤設施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清潔能源改造是指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熱力、電等清潔能源;拆除是指不進行清潔能源改造,只進行拆除燃煤鍋爐。

  第四條 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區級補助資金,由區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章 補助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 補助範圍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區行政區劃範圍內實施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含拆除)的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個體、私營企業。

  中央、市屬單位、部隊、武警、區屬行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施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不適用於本辦法。

  對建於2017年1月1日之後的燃煤鍋爐或以購置、置換、異地存放等手段取得的舊燃煤鍋爐實施改造(含拆除)的,不適用於本辦法。燃煤鍋爐建立日期、是否為購置、置換、異地存放等手段取得的舊燃煤鍋爐,以環保、經信、市政、商務、旅遊部門日常管理臺賬和質監部門日常檢定臺賬為準。

  對已申請或已獲得市發改委《關於調整遠郊區縣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京發改〔2015〕761號)文件中“原規模改造所需工程投資的30%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的單位,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六條 對符合要求的單位實施改造(含拆除)的,按照原燃煤鍋爐每蒸噸3萬元標準給予補助。燃煤鍋爐蒸噸數以區質監局備案或購買鍋爐原始憑證及鍋爐銘牌標記為準。

  第七條 對於燃煤鍋爐無銘牌、無備案、無法確定噸位的拆除單位,按照每台1000元標準給予補助,具有多臺小型燃煤鍋爐的,每家單位享受區級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八條 對於燃煤鍋爐無銘牌、無備案、無法確定噸位的改造單位,按照每家單位5000元標準給予補助,對於納入整村煤改清潔能源的不享受本辦法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請及撥付程式

  第九條 各燃煤鍋爐産權單位在燃煤鍋爐已改造完成或已拆除後,方可申請補助資金。原則上工業燃煤鍋爐應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改造(含拆除),供暖鍋爐應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含拆除)。

  第十條 對已申請市級燃煤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的單位,由燃煤鍋爐産權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政府提交區級補助資金申請。由區環保局會同區財政局,對符合本辦法補助範圍規定的單位,區財政局依據市環保局審核結果,按照原燃煤鍋爐每蒸噸3萬元標準直接給予補助。燃煤鍋爐産權單位不用重復提交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對不具備申請市級燃煤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的工業企業、供暖企業、旅遊企業、餐飲企業在改造(含拆除)完成後,按行業管理分別向區經信、市政、旅遊、商務部門提出補助資金申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審核,定期組織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對不具備申請市級燃煤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的,除工業企業、供暖類企業、旅遊企業、餐飲企業之外的個體、私營企業在改造(含拆除)完成後,向屬地政府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屬地政府負責匯總審核,定期組織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按照驗收要求對實施改造(含拆除)的單位進行審核、驗收,驗收合格後,由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向區財政局和區環保局提出資金需求申請,年度最晚申請時間為11月30日。區財政局、區環保局研究同意後,區財政局按相關程式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至屬地政府或企業。

  第四章 驗收要求

  第十四條 現場核查。在項目單位拆除燃煤鍋爐、完成改造工作後,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要逐一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書面審查認定意見(加蓋公章),意見應包括項目概況、現有燃煤鍋爐臺數和蒸噸數、改造(含拆除)後使用清潔能源設施情況、項目實際進展情況、有關要求和是否同意給予資金補助的意見等。

  第十五條 資料完備。申請市級補助資金的,按照市級補助申請要求提交資料;僅能申請區級補助資金的,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要組織相關單位提交補助資金申請材料。按照“一戶一冊一檔”的要求,做好項目材料收集與建檔工作,並長期存檔備查。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燃煤鍋爐産權單位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加蓋産權單位公章);

  2.各項目單位須提供項目資金領取單位名稱、開戶名稱、開戶銀行、開戶行賬號等重要資訊,並且將這些資訊納入管理檔案中;

  3.原燃煤鍋爐改造(拆除)前、改造(拆除)後照片;

  4.證明燃煤鍋爐蒸噸數的證明文件,承壓鍋爐須提供質監局出具的鍋爐登出文件;

  5.不再安裝燃煤設施和不再使用燃煤的承諾函;

  6.以上資料均一式兩份。

  第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要嚴把審核關,對改造(含拆除)單位現場以及申請資料嚴加審查,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確保資金申請真實、可靠。

  第五章 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要按照有關財政補助政策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把關,堅決杜絕重復申請、多方申請或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按照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書面確認的改造項目清單安排預撥資金,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會同區經信委、區市政市容委、區旅遊委、區商務委、屬地政府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檢查。對單位和個人出現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或出現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附件:

密雲區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含拆除)補助資金申請流程圖

密雲區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含拆除)補助資金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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