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防發〔2017〕73號
各區民防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並結合北京市實際,現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主體結構承載力應滿足不低於“甲類6級”要求。
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工程審批由市民防局統一辦理,並納入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結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審批流程。
三、按照《關於加快本市交通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京審改辦函〔2016〕9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規劃及設計方案編制階段應徵求民防部門意見,其辦理流程按照“一會三函”建設項目流程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民防局
2017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