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旅發〔2017〕322號
各區旅游委,各旅游企業:
為進一步鼓勵我市老年旅游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範我市老年旅游獎勵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結合我市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市旅游委制定了《北京市老年旅游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老年旅游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老年旅游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和國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範》(LB/T 052-2016),為鼓勵老年旅游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範北京市老年旅游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資金安排在市旅游委部門預算中,主要用於鼓勵旅游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提供老年旅游産品和服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事後獎勵,公開徵集、據實申請、擇優評選。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 獎勵對象。獎勵對象為積極落實國家關於老年旅游的相關標準、規範提供老年旅游産品和服務(主要指老年旅游團隊)並申報獎勵的旅游企業。旅游企業須在北京依法註冊,一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無安全責任事故,無重大服務品質投訴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制度、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
第四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旅游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獎勵資金: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虛假承諾。
(四)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獎勵積極落實國家關於老年旅游的相關標準、規範提供老年旅游産品和服務的北京市老年旅游企業,專款專用。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老年旅游團隊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執行《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範》(LB/T 052-2016),包括購買包含緊急救援在內的旅游意外險,在旅游過程中配備拐杖、輪椅等老年服務設備等;
(二)在北京組團且旅游行為在京津冀區域內完成;
(三)人數在20人以上;
(四)60歲(含)以上游客佔團隊游客總數60%以上;
(五)在北京五環外具有相應資質的酒店住宿一晚(含)以上;
(六)參團的老年游客無重大投訴。
第七條 獎勵標準。根據旅游企業申報,對申報周期內組織老年旅游人次排名靠前的企業分檔次給予資金獎勵。組織接待人次排名1-5名,每個企業獎勵15萬元;6-10名,每個企業獎勵10萬元;11-15名,每個企業獎勵5萬元。
第三章 獎勵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式
第八條 市旅游委通過官方網站發佈公告公開徵集項目,明確項目申報周期、標準、內容和渠道等。
第九條 獎勵資金採取事後評審的方法對旅游企業進行獎勵。
旅游企業須按照《北京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北京市旅游團隊電子行程單系統試運作的通知》要求,在電子行程單系統填報團隊資訊。
項目執行完畢後,旅游企業按公告的要求提交獎勵資金申請函、資訊採集匯總表(含電子行程單、游客名單、旅游保險單、酒店入住單和財務結算單等)。
市旅游委委託的第三方評審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核驗評估,確認納入評比範圍的旅游企業。
第十條 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市旅游委確定獎勵的旅游企業和金額,將獎勵資金預算下達至市旅游委。市旅游委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程式撥付至旅游企業。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旅游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虛假承諾。
(四)其他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旅游委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獎勵資金使用單位須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