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服務業擴大開放辦字〔2017〕8號
市有關單位、各區和各有關機構:
為深化開放型經濟領域“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有關精神,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途徑,北京市以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為契機,依託“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建立了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對外資企業和服務業重點領域企業實行“雙積分”信用管理,通過對企業良好信用資訊積正分、不良信用資訊積負分,並依據積分情況將企業劃分為“信用優良、正常經營、異常經營、重點監管”四個信用區間實施分類管理。
為進一步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強化對良好信用企業的正向激勵,為北京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創造更好條件,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海關、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共同制定了《關於對雙積分信用優良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海關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
2017年7月10日
關於對雙積分信用優良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若干措施
為深化開放型經濟領域“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有關精神,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途徑,北京市以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為契機,依託“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建立了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對外資企業和服務業重點領域企業實行“雙積分”信用管理。為切實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強化對良好信用企業的正向激勵,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海關、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以下簡稱“實施聯合激勵各方”)對“雙積分”信用優良企業實施聯合激勵達成一致意見並推出若干激勵措施。
一、聯合激勵對象
“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覆蓋全市外資企業(含港澳臺)及科技服務、網際網路和資訊服務、文化教育服務、金融服務、商務和旅遊服務、健康醫療服務六個服務業擴大開放重點領域全部內資企業(指以國有資産、集體資産、國內個人資産投資創辦的企業)。“雙積分”信用管理即依託“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在對接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歸集的企業信用數據的基礎上,允許企業自主填報資質、獎勵等良好信用資訊(工作人員後臺進行核驗),通過實施“雙維積分”規則,採取對企業良好信用積正分,不良信用積負分,根據積分情況將企業劃分為“信用優良、正常經營、異常經營、重點監管”四個信用區間實施分類管理。
聯合激勵的對象為信用優良區間內企業,即定期認定的、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企業: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且良好信用正向積分總和大於0分,(2)近兩年內不良信用負向積分總和大於-2分(含-2分)且良好信用正向積分總和大於4分(含4分);2、近兩年內至少具有一項地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授予的良好評級、榮譽類資訊或一項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中針對企業的獎項;3、上一年度資産負債率小于80%;4、當前未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5、外資企業按期進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聯合年報。
二、資訊共用與聯合激勵的實施方式
實現“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與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的數據自動交換,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向“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提供企業資質、許可、榮譽、處罰等基礎資訊,“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向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反饋“雙積分”信用管理資訊。實施聯合激勵各方通過對照定期形成的信用優良企業名單,並登錄“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查看企業實時信用記錄及積分情況,對信用優良區間內企業執行聯合激勵措施。
三、聯合激勵的動態管理
“開放北京”公共資訊服務平臺重點服務領域信用監管系統已歸集全市34個政府部門、16個商會及行業協會的企業信用數據。信用資訊的真實性由生成資訊的單位負責。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發現資訊的歸集有誤,請及時反饋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將對資訊進行更正,系統將自動按照更正後的情況調整企業信用積分並重新劃歸信用區間。
四、激勵措施及實施部門
(一)給予商務領域政策支援
1.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部分申報材料(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齊備的,如行政相對人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2.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時,將企業的信用狀況作為參考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信用優良區間內企業。
3.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實施部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二)給予工商管理支援
4.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部分申報材料(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齊備的,如行政相對人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5.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和宣傳。
6.調整市場監管的隨機抽查比例。
實施部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適用海關通關支援措施
7.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的,可在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産地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先行辦理驗放手續(適用於海關高級認證企業)。
8.適用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適用於海關一般認證、高級認證企業)。
9.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適用於海關一般認證、高級認證企業)。
10.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適用於海關一般認證、高級認證企業)。
11.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適用於海關高級認證企業)。
12.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適用於海關高級認證企業)。
13.適用匯總徵稅管理措施(適用於海關一般認證、高級認證企業)。
14.根據各自貿協定具體規定,適用原産地自主聲明措施(適用於海關高級認證企業)。
實施部門:北京海關
(四)給予一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支援
15.優先享受業務受理便利化措施,對按規定應在報檢環節提供的單據、資料等,經企業承諾,在不影響後續檢驗檢疫工作的前提下,允許先接受申報,同時開展檢驗檢疫工作,在貨物放行前補齊即可。
16.優先安排辦理CCC免辦手續。
17.優先適用第三方採信的檢驗監管模式。
實施部門: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五)給予稅收管理支援
18.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可一次性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的,納稅人應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所列事項提供相關資料,資料齊全的,可即時辦理。
19.符合條件的信用優良區間內企業,其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可評定為一類,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
(1)國稅機關可為該類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並建立重點聯繫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2)國稅機關受理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之後,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3)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資訊齊全並經預審通過後,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對應的原始憑證企業按規定留存備查。
20.納稅信用A、B、C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
實施部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六)金融部門授信融資參考
21.引導北京市轄區內商業銀行將相關資訊作為授信融資的參考條件。
實施部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七)給予外匯管理支援
22.在外匯管理改革過程中,優先選擇外匯業務合規好的信用優良區間內企業作為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試對象。
實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八)給予食品藥品管理支援
23.建立綠色通道,在辦理食品藥品生産經營審批事項時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利服務。
實施部門: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給予促進外貿投資支援
24.在舉辦和組織企業參加經貿展覽會、論壇、洽談會時給予優先考慮。
實施部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分會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聯合激勵措施,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儘快實現企業信用資訊推送、共用和信用優良企業聯合激勵,並定期向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聯合激勵結果。
各部門、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調整,與上述聯合激勵措施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部門間另行協商明確。
鼓勵市級各部門、各區參與聯合激勵,不斷豐富激勵措施。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秉持“開放、合作、共建”的原則,吸納更多聯合激勵部門,持續拓展聯合激勵措施,健全完善誠信激勵機制,努力為北京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創造更好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