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7-10
  6. [發文字號] 京衛科教字〔2017〕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6期(總第518期)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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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科教字(2017)25號

各有關單位:

  《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22日市衛生計生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市衛生局印發的《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管理辦法(試行)》(京衛科教字〔2011〕23號)廢止。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7月10日

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首都醫學技術進步,提高防病治病水準,更好地滿足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衛生與健康需求,本市設立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以下簡稱首發專項)。為規範首發專項管理,提高項目實施品質和管理效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發專項立足首都,以衛生與健康需求為導向,重點支援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康復護理、健康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應用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分為重點攻關項目、自主創新項目、基層普及項目和青年優才項目。

  第三條 首發專項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領,實行專家評審與政府決策相結合,單位管理、項目負責人負責與第三方機構監督評價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首發專項管理工作,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並完善首發專項管理制度,定期發佈申報指南;

  (二)組織首發專項的實施、驗收、評估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監督並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經費;

  (四)組織建立首發專項專家庫,制定並完善專家遴選機制;

  (五)建立首發專項管理資訊系統,建立項目和成果數據庫,組織進行數據共用;

  (六)根據項目管理需要,委託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參與承擔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對第三方機構委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七)開展信用管理;

  (八)促進首發專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結合區域衛生與健康的需求,凝練科學問題,確定重點研究方向,制定併發布《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原則上每2年組織1次項目申報立項工作。

  第六條 首發專項的項目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式受聘於北京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學科研機構的在職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科學素養,依法合規地履行醫療和科研工作崗位職責;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較高的業務水準和學術水準;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礎,能夠保證時間從事研究工作;

  (五)身體健康,符合《申報指南》規定的年齡要求。

  第七條 項目申報人應當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編制申報材料,並對所申報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申報人應當通過所在單位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報首發專項。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申報指南》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單位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要求;

  (三)科研設計的合理性、可行性、新穎性及科學意義;

  (四)是否符合醫學倫理;

  (五)項目産出的預期效果是否合理。

  審核通過的,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規定,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和項目預算。審核不通過的,申報單位應當向項目申報人説明原因。

  第九條 首發專項實行限額申報制度。

  項目申報人當年限牽頭申報1項,另外參與項目不超過2項。尚未結題的在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新項目。

  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申報指南》的規定。

  第十條 已經獲得其他政府財政資助的研究項目不得申報首發專項項目。

  申報首發專項前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申請資助同一研究項目的,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特殊説明。

  在研首發專項項目又獲得其他政府資金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應當選擇一種資助渠道,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十一條 首發專項的項目評審應當按照形式審查、專家評審、部門審議等環節依次進行。

  專家評審應當包括業務評審和預算評審。

  第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項目申報人和申報單位的資格、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進入專家評審環節。審查不通過的,應當書面向申報單位説明原因。

  第十三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科學素養,作風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評審工作;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會計師、高級工程師等國家認可的高級職業資格,熟悉相關政策法規,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承擔或評審市級以上科研項目的經歷,有較高的學術水準、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與判斷能力。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成為專家庫候選人。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候選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候選人成為專家庫專家。

  第十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進入評審環節的項目申請書內容,按照專業相符和奇數原則,隨機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成為評審專家。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做好以下評審工作:

  (一)遵守與評審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要求;

  (二)準確把握首發專項的申報指南要求和評審標準;

  (三)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地作出判斷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首發專項的專家評審實行回避制度。

  參與首發專項專家評審工作的專家,與被評審項目存在利益相關的,應當在專家評審環節開始前主動回避。

  申報項目時,申報人可以在申報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評審專家回避的申請。

  第十八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議並初步確定首發專項資助項目數量與資金額度。

  第十九條 首發專項專家評審實行保密制度。

  參與評審的專家未經許可不得複製、透露或引用項目相關內容,不得對外洩露評審和評估過程中的意見以及尚未公佈的評審或評估結果。

  第四章 項目公示

  第二十條 首發專項項目實行公示制度。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前,應當對申報的項目名稱、申請人等內容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通過審議的擬批准立項的項目名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內容進行為期14日的公示,並將相關內容通報市科技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個每人平均可以通過公開的投訴舉報方式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及理由。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公佈調查核實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立項。批准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與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首發專項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 首發專項的經費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首發專項的實施實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雙重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填報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和決算;

  (二)根據項目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還應當遵循醫學倫理原則,充分尊重受試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三)按照批復的預算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項目經費;

  (四)保存研究原始數據、資料和病例報告表等研究記錄,按照規定進行數據共用;

  (五)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年度自查、年度評估、結題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六)項目進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告,並提出項目調整或終止結題申請;

  (七)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廣等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相關法律規並遵循相關國際規範,建立並完善本單位科研與財務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首發專項管理工作,為完成首發專項項目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二)審核並報送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和決算;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並實施項目,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四)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按照規定進行數據共用,配合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年度評估、結題驗收和績效考評工作;

  (五)加強項目安全性評價,制定並落實不良事件記錄、報告和處理等制度措施,根據不良事件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做出繼續、暫停或者終止項目的決定,同時及時報告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項目調整或終止結題申請;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對本機構批准實施的人體研究項目的基本資訊進行公開;

  (七)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做好知識産權保護與管理;

  (八)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如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相關文書檔案;

  (九)配合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一自然年度末對所承擔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

  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結合自查情況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並按要求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總體情況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工作,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期滿,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結題驗收,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結題驗收工作。

  結題驗收依次經過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任務驗收。

  結題驗收工作應當在項目實施期滿3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或結題驗收時,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項目研究計劃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準與創新性、科學價值和應用價值、研究隊伍創新能力、優秀人才培養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情況等進行績效考評,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單位一同進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總預算調整應報市財政局批准。項目名稱、研究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項目任務書的其他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調整前1個月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説明調整理由,並出具兩名同行專家同意調整的推薦意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應同時出具單位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任務期滿前3個月內不得進行調整。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變更申請、調整理由和專家意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議。審核同意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調整項目任務書。審核不同意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協助項目責任人按照原項目任務書要求完成研究項目。

  申請延期結題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原則上至多可以批准延期1年。

  第三十三條 由於不可預見因素致使研究無法順利進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會同項目負責人及時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項目終止申請,説明終止理由,提交結題材料,並出具兩名同行專家同意終止的意見,同時及時清理與終止項目有關的賬目和資産。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終止申請、終止理由、結題材料和專家意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議。審核同意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出終止項目決定,停止後續撥款,進行經費審計。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終止決定和經費審計結果,及時將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退回。

  第三十四條 實施首發專項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産屬於國有資産,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用首發專項形成的固定資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權調配其用於其他相關科學研究和開發。

  第六章 數據共用

  第三十五條 首發專項實行數據共用制度。

  首發專項項目實施産生的數據所有權歸項目承擔單位及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共同所有。

  首發專項項目實施産生的支援項目結果和結論的原始數據,以及由這些原始數據加工處理形成的各類衍生數據等科學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數據技術平臺或數據中心進行匯交和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應當在授權情況下向社會開放共用。

  第三十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並完善數據共用組織管理體系和標準體系,加強數據共用技術平臺或數據中心的建設和指導,明確數據的分級分類及共用原則,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為數據保管提供必要的安全條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或組織承擔數據管理等共用工作。

  對屬於保密性質的科學數據,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密級分別採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方式、路徑和期限等,以實時或準實時網路交換、刻錄電子文本光碟或其他電子介質載體等方式匯交科學數據。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匯交的科學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匯交的科學數據還應符合國家、本市和行業的品質標準和要求。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體系,促進匯交的科學數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第三十八條 凡是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成為共用首發專項科學數據的用戶。

  用戶可以根據首發專項確定的用戶級別、數據級別、共用原則和程式要求使用科學數據。

  第三十九條 首發專項科學數據共用的資訊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共用的科學數據及其技術平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十條 首發專項科學數據共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知識産權以及人口健康資訊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人體的科學數據共用應當遵循去隱私化原則或履行知情同意。

  第七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四十一條 首發專項的科技成果管理堅持依法管理、推動轉化、促進共用、維護産權的基本原則,建立成果庫並實施科技成果定期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首發專項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由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第四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規定,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第四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轉化科技成果的價格。

  通過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

  項目承擔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將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的70%及以上的比例,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和報酬。

  項目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分配獎勵和報酬時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規定。

  扣除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的轉化科技成果所獲收益的剩餘部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主要用於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收益中用於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與項目承擔單位就項目可能産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産權在項目任務書中進行書面約定。項目産生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首發專項實施中形成的論文、專著、專利、軟體、數據庫等研究成果,應標注“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英文標注:Capital’sFundsforHealthImprovementandResearch,縮寫CFH)資助及項目編號。

  第四十九條 項目産生的科技成果涉及知識産權和保密等內容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單位和個人參與首發專項的申報、評審、立項、實施以及管理工作的情況進行客觀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信用記錄,並作為其參與首發專項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有權對首發專項申報、評審、立項、公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十二條 項目申報人或項目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中止項目申報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當次及下一次申報資格。

  第五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中止項目實施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所承擔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其下一次申報資格。

  第五十四條 項目申報人或項目負責人有剽竊或侵奪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或編造申請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偽造或不按規定移交相關檔案、提供虛假財務資料、截留、擠佔或挪用項目經費等科研失信行為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撤銷其資助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並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自行調整項目內容的或調整3次以上、績效考評結果差、經費使用出現問題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未與有關單位簽訂委託合作協議或未書面約定知識産權管理事項而造成知識産權糾紛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其下一次申報資格,並在其恢復資格後,對其再次參與項目進行信用重點監督。

  第五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由於預測失誤、風險估計不足、管理不力、監管不嚴、措施不當、不盡責等,而造成項目計劃任務沒有順利實施,情節嚴重者導致項目任務被撤銷、驗收未通過等管理失信行為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該單位下一次申報資格,並在其恢復資格後,對其再次參與項目進行信用重點監督;有瞞報或謊報重大事件、惡意串通、行賄,截留、擠佔、挪用、轉移項目經費,以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等行為的,取消兩次申報資格,並在其恢復資格後,連續3年對該單位參與項目進行信用重點監督。

  第五十七條 評審專家不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不公正評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五十八條 參與首發專項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洩露相關資訊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重點攻關項目是指圍繞首都全人群、全生命周期衛生與健康的重大需求,針對重點人群健康改善、重大疾病診治能力提升、重要公共衛生防控策略優化以及新型醫療服務模式創新等方面,在前期研究基礎上,由多學科、多中心聯合實施、具有示範應用、輻射帶動作用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六十條 自主創新項目是指針對衛生與健康工作的實際問題,在疾病預防、診治、康復護理、健康促進和綜合管理等方面,開展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手段等原始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六十一條 基層普及項目是指根據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面向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適宜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應用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六十二條 青年優才項目是指為培養一批在衛生與健康領域有望進入國家乃至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骨幹,建設首都衛生與健康行業青年科學人才隊伍,以支援青年醫務工作者開展自主選題研究為主的科學研究項目。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11年11月14日印發的《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首都衛生發展科研專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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