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7-1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監發〔2017〕1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7-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相關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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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監發〔2017〕15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相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相關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及時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的條件

  (一)有法定的處罰(處理)依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的程式

  (一)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填寫預定格式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當場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員簽名或者蓋章,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

  (六)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當場填寫罰款通知書,與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七)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在當場行政處罰(處理)完成後的2日內將當場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報其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三、實施當場行政處罰注意的問題

  (一)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執法人員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作好筆錄,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當明確當事人的身份資訊,當事人是法人或組織的,應按照營業執照或組織證照上登記的事項填寫;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按照身份證上記載的事項填寫。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資訊。

  2.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等內容。

  3.應當明確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以及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且應具體到條、款、項、目。

  (三)當事人在陳述、申辯中對違法事實有較大爭議,案件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證或者當事人拒絕簽收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改按一般程式進行。

  四、實施當場行政處罰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保障。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是一項極其嚴肅的行政執法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對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及嚴肅性的認識,制定相應的措施,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進行管理。

  (二)加強權力制約,落實主體責任。實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按有關規定及時歸檔。要嚴肅執法紀律,當場行政處罰(處理)由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實施,不得濫用當場行政處罰(處理)權,凡濫用職權的,嚴肅追究當事人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三)加強資訊溝通,優化監管措施。當場行政處罰(處理)是依據《行政處罰法》、《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相關要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組織勞動保障監察員認真學習有關規定、梳理權力清單中適用的情形和相對應的法律依據。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把握不準的事項,請及時與市勞動保障監察處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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