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5-12
  6. [發文字號] 京食藥監藥械〔2017〕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5-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3期(總第515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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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食藥監藥械〔2017〕19號

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各直屬分局:

  為加強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分類管理工作,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及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區局、各直屬分局要加大藥品零售企業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藥品零售企業繼續嚴格執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09號)有關規定,做好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以及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品的管理工作。對未憑處方銷售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的,一經發現,要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並要將查處情況予以公示。

  二、各區局、各直屬分局日常監管中要遵循“強化監管、注重實效、不斷完善”的監管原則,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及我局有關處方藥、非處方藥銷售管理規定,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對必須憑處方銷售之外的處方藥,有處方或病歷醫囑的,憑處方或病歷銷售;未提供處方或病歷的,要求企業有藥學服務人員在崗為公眾提供藥學服務。要開展廣泛、持久的宣傳工作,切實推進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

  三、各區局、各直屬分局應根據相關要求,將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在崗和處方藥銷售管理工作列入藥品流通監管重點,與GSP認證跟蹤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相關專項檢查和分級分類管理等工作相結合,對於多次違反藥品分類管理規定銷售藥品的零售藥店,不得評為三類店。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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