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2017〕740號
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民防局,地稅局、開發區分局:
經市政府批准,由地稅部門代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現就代收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按規定由市地稅局代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具體事項如下:
(一)代收範圍:
1.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範圍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2.城六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之外的其他區區域範圍內,依照人防工程建設行政許可許可權,由市民防局許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項目,應繳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代收時間:自2017年5月1日起。
(三)代收地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豐台區西三環南路1號)地稅服務窗口。
(四)收費標準:代收後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仍按原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的函》(京價(房)字〔2001〕422號)執行。
(五)辦理方式:繳費單位辦理建設項目許可手續時,持北京市民防局開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通知單》,至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地稅服務窗口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事宜。
二、上述代收範圍外的建設項目應繳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各區地稅局負責代收,代收工作應於2017年底前啟動。具體代收事項由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民防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三、各代收單位和開具繳費通知的單位,應按規定在本單位網站和服務收費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和價格監督機構舉報電話12358等,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原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的函》(京價(房)字〔2001〕422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