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採購〔2017〕554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北京市政府採購中心:
現將我局制定的《北京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凡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支付評審專家政府採購項目評審活動中的勞務報酬,適用本標準規定。
第三條 屬於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一律由採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四條 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計算,每四個小時為一個區間(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報酬500元。
前款規定的勞務報酬為稅後報酬,稅款由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依法代扣代繳。
第五條 評審專家到達評審地點後,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因回避關係、項目取消或延期)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標準支付。
第六條 評審專家對於所參加的評審項目,有配合答覆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的責任。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履行以上責任時,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標準支付。
第七條 北京市內交通費用由評審專家自理。
外地評審專家,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採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八條 因評審專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導致項目復核或者重新評審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九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十條 不得支付評審專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採購人代表、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集中採購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 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在項目評審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方式為銀行轉賬支付。
第十二條 各區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