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4-01
  5. [成文日期] 2017-03-29
  6. [發文字號] 京財綜〔2017〕56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0期(總第512期)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取消及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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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綜〔2017〕564號

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地稅局、市殘聯、市電力公司,各區財政局、開發區財政局: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按照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本市現就取消及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費代碼600033)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費代碼600001)。以前年度欠繳或預繳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徵收或及時清算,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辦理退庫。

  上述政府性基金欠繳收入分別繳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欠繳款”(收費代碼298001)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欠繳款”(收費代碼298002),並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政府性基金欠繳收入”(科目編碼103019998)。

  二、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

  1.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援相關事業發展。

  四、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佈資訊,做好輿論引導。

  五、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對公佈取消、調整或減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徵收標準的通知》(京財綜〔2015〕2629號)同時廢止。

  附件: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略)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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