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0-13
  5. [成文日期] 2016-11-17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排〔2016〕17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3期(總第495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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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排〔2016〕175號

各相關區政府:

  為規範我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建設和驗收,加強建設、運營經費保障力度,全面改善水環境品質,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

北京市水務局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建設和驗收,修復水生態環境,改善水環境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聯村或單村方式建設的農村污水處理(再生水)廠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線及再生水利用管線(包括幹、支、戶管線)等設施的建設、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進一步加快推進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動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和與市政府簽訂的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農村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確定農村污水治理村莊數量及設施建設數量。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區域、流域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劃定農村污水治理工作責任區,打捆編制每個責任區的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確定實施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或特許經營協議,由實施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村選址、鎮(鄉)審核、區審定”的原則,組織區規劃國土、環保、水務、農業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落實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選址。項目選址原則上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地處水源地和飲用水源井下游。

  第六條 將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相關審批許可權由市級下放至區級,市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區審批工作的政策指導。

  區人民政府本着務實高效的原則,統一組織相關部門儘快完成審批。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編制本責任區的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階段的各項技術要求,分別經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技術、資金審查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各責任區的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七條 按照“廠網共建、市區補貼”的工作模式,實施財政資金以獎代補,市財政部門對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項目管網建設給予建設資金的30%獎勵,其餘資金由各區籌措解決。

  每年8月底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管網建設任務與投資完成情況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9月底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各區上報的管網建設任務與投資完成情況進行核定、匯總,安排獎補資金。年度管網建設獎補資金起止時間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項目竣工後,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區發展改革、財政、環保、農業等部門以及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和品質監督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驗收合格的項目納入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考核清單。滿足考核要求的,核撥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經費補貼。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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