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7-03-17
  5. [成文日期] 2017-02-16
  6. [發文字號] 京教財〔2017〕3號
  7. [廢止日期] 2020-03-10
  8. [發佈日期] 2017-03-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3期(總第505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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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財〔2017〕3號

各區教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2月16日


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精神,按照全市教育綜合改革的總體部署,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2017年至2019年繼續實施北京市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

  第二條 為確保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首都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目標任務和財稅體制改革相關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涉及的民辦教育機構、區教委和相關部門,以及中小學校(以下簡稱“項目學校”)。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四條 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項目旨在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構在師資、教學、課程、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引進其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激發中小學辦學活力,改進教學方式,提高師資水準和教育品質,促進學校辦學水準整體提升,實現協同創新,合作共贏。

  第五條 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的服務內容包括開展學科教學、組織專題輔導、參與社團活動、課程開發建設、提供課程教學資源、開展師資培訓、開展教研和科研、組織教學成果交流、介入學校管理等。

  第六條 項目實施中,市教委通過部門集中採購的方式確定一批社會信譽度好、適應學科教學改革需求、參與積極性高的民辦教育機構,相關區教委根據教育發展需求選擇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規模適宜、有自主發展需求、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中小學校作為項目學校,項目學校在區教委統籌下自行選擇納入項目的民辦教育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具體參與的民辦教育機構和項目學校名單,以市教委每年實施方案中公佈的名單為準。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市教委負責統籌協調市級各有關部門、區教委、民辦教育機構推進項目實施,牽頭制定項目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於項目開展前一年度9月中旬前確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履行部門集中採購程式,確定民辦教育機構,做好項目的標後管理工作;委託成立項目實施辦公室,制定民辦教育機構提供服務及派遣教師資質的指導性意見,指導、監督和檢查區教委項目管理和執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經費預算,會同市教委對項目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八條 區教委負責按照全市部署,做好區域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明確主責部門和責任人,確定項目學校及引進民辦教育資源的方式,推進本區項目實施,重點做好指導項目學校選定民辦教育機構、簽訂協議、學習培訓、交流研討、跟蹤調研、績效評估等項目管理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經費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負責派出有資質的優秀教師(均為中國籍教師),在合同期內保證派出教師的任職資質、工作時間和人員的相對穩定,制定派出教師管理辦法,加強對派出教師的業務指導與績效管理。經政府採購招標程式入圍的民辦教育機構與區教委確定的項目學校簽訂合同,履行服務職責。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項目學校是項目服務的受益方,同時是項目實施主體,應落實主體責任。項目學校應按照市、區總體安排,將項目納入學校整體發展、年度工作和教學計劃,明確項目工作目標,細化並落實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結合教育教學工作需求,在市級公佈的民辦教育機構中標目錄中選擇合適的一個或多個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落實重點任務並接受績效評估檢查;加強對參與學科教學改革的民辦教育機構派出教師和教育品質的績效管理。

第四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經費支援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納入市對區教育轉移支付預算。各區可根據區域教育發展需求,在市級經費基礎上,自行安排區級經費,用於開展民辦教育機構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

  第十二條 參與中小學學科教學改革經費以課時費、綜合管理費的形式支付。其中,課時費標準為小學每課時240元、中學每課時300元,學校可根據派出教師的實際教學績效實行彈性管理,在課時費標準上下浮動15%的區間內進行支付;綜合管理費標準為5萬元/校。受託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派遣符合項目學校要求的教師參與項目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將課時費嚴格用於提高教育教學工作水準和派出教師的職業素質,加強項目綜合管理。

  第十三條 對納入本項目範圍內的郊區中小學校,按每校每年不高於100萬元的標准予以經費支援,項目實施採取以一校為重點深度支援,同時向周邊學校輻射模式,具體金額根據合同確定。受託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派遣教師參與項目學校教育教學、對項目學校教師開展培訓、參與項目學校課程開發建設、參與項目學校綜合管理等工作。對納入本項目範圍內的城六區中小學校,根據學校實際需求情況予以支援。

  第十四條 區教委、項目學校根據工作實際編制預算,市、區財政局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審核下達預算。項目經費支付方式由區教委確定,區教委應加強對經費使用和績效情況的考核。

  第十五條 區教委、項目學校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預算管理、財務會計管理規定。項目經費要單獨建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於各類罰款、捐款、贊助、設備購置、基本建設和各種福利性支出。

  第十六條 區教委、區財政局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監測,及時反饋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每年6月底前,區教委將上年度項目實施的總體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市教委將有關情況匯總函告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 區教委負責監督指導所屬項目學校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預算。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終止、撤銷、變更,確需預算調整的,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八條 項目結餘資金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教委要加強對項目的績效管理,將項目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評價範圍,開展績效評價。定期指導區教委、項目學校報告活動的進展情況。對民辦教育機構提供的服務情況開展調研、評估、檢查和督導,保證教育教學品質達到相應的課程標準要求。對服務評價較差的民辦教育機構,根據協議約定中止服務。

  第二十條 區教委和項目學校要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派遣教師的日常監管和集中考評,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市教委和市財政局適時對區教委和項目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條 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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