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7-01-03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監發〔201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1期(總第50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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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監發〔2017〕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我市勞動保障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企業在勞動保障方面的守法誠信意識,營造優良信用環境,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依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6〕1號),制定了《北京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月3日

北京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進企業樹立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6〕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管理,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依法掌握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資訊,按照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障基本標準和相關要求,將企業評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並將評定等級作為監管的重要參考,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統籌,並承辦日常案件工作中的企業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北京市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辦法》(京勞社監發〔2005〕109號)規定,對本轄區內的企業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並實施分類監管。

  第四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執行統一的標準和程式。

  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建立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資訊數據庫。相關資訊通過專項檢查、“雙隨機”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受理投訴舉報案件等執法過程取得,作為對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價的依據。

  市區兩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相關資訊要實時共用,合併作為本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價的依據。

  第六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內容:

  (一)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違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具體規定的情況;

  (十)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七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按照下列標準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對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內容進行逐項評定,均未發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評為A級。

  (二)企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但不屬於C級所列情形的,評為B級。

  (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C級。

  1.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一年內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4.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

  5.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6.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 對不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企業按照下列標準實施分類監管:

  (一)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A級等級企業,不再實施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執法檢查。

  (二)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B級等級企業,除書面審查外,不再實施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執法檢查。

  (三)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C級等級企業,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行動態監控,嚴格實施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和專項檢查。

  第九條 對於被評為C級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敦促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於每年開展一次,實行動態調整。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於每年年初將上年度查處的企業違法行為資訊歸集,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標準進行等級評價。

  對於A或B級的企業發生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的違法行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標準重新評定等級,並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按照新的等級類別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管理資訊系統建設,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和手段,整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綜合資訊資源,建立與工商、金融、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信用資訊交換共用機制,提高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對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對象開展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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