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1-25
  6. [發文字號] 京公人管字〔2016〕19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5期(總第517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將來京人員連續繳納個人薪金所得稅憑證、連續繳納社保憑證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作為辦理居住證在京居住時間證明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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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16〕1926號

各區人力社保局、地稅局相關單位,清河、開發區公安分局,各公安分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總體部署,2016年10月1日正式啟動了《北京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受理業務。

  為進一步做好居住證受理工作,滿足來京人員的辦證需求,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稅局共同研究,依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精神,將“在京連續6個月正常繳納社保(五險)憑證、市人力社保局簽發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連續6個月繳納個人薪金所得稅憑證”三類證明材料,納入在京居住時間證明範疇。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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