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3-01
  5. [成文日期] 2017-02-22
  6. [發文字號] 京工商發〔2017〕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3-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工商總局全面推進企業簡易登出登記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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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發〔2017〕9號

各區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稽查總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登出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於2016年12月26日發佈。現將文件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提出以下落實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適用範圍

  全市範圍內領取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未開業),申請登出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無債權債務)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申請按照簡易登出程式辦理登出登記。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式: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産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登出登記的;6.曾被終止簡易登出程式的;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出登記前需經批准的;8.不適用企業簡易登出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登記程式

  1.符合簡易登出條件的企業申請簡易登出登記的,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簡易登出公告》專欄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登出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資訊(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産程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

  2.自然人、單位等有關利害關係人可以通過公告平臺實名對企業的簡易登出公告提出異議。市工商局同時將企業簡易登出資訊通過數據交換方式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社保、商務、海關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企業的簡易登出公告提出異議。

  企業在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式,但可按照一般登出程式申請登出登記。

  3.公告期滿後,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證件,申請簡易登出登記:

  (1)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的裁定);

  (4)營業執照正、副本。

  營業執照丟失或損毀的,還需提交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情況説明及在報紙上刊登的執照遺失公告報樣。

  4.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簡易登出登記的決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市在中關村示範區開展企業簡易登出登記試點為此次全面推行簡易登出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請各分局在試點的基礎上,按照總局《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落實,確保本市有序推進企業簡易登出登記改革。

  (二)加強協同推進

  實行企業簡易登出登記是便利市場主體退出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做好放管結合的重要環節。工商部門已與市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等部門通過數據交換的方式建立退出前異議反饋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和審批銜接。各分局要抓緊建立與同級相關部門的溝通協助機制,及時解決突出問題。

  (三)加強學習培訓

  各分局要認真學習領會總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組織專題培訓,全面掌握業務規則、材料規範、系統操作,為改革的順利實施提供有效保障。

  (四)加強宣傳引導

  市局編制了企業簡易登出登記告知單、辦事流程等材料。各分局要通過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引導公眾全面了解自主選擇企業簡易登出登記帶來的便利和對應的責任,幫助企業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簡易登出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工商發〔2016〕6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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