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應急〔2017〕8號
各區衛生計生委,各三級醫院,北京急救中心(120)、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
為落實《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相關要求,不斷提升我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品質和水準,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現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急救銜接工作,保證急危重患者醫療急救服務的順利開展,依據《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過程中涉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轉運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過程。
第四條 院前與院內急救銜接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在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過程中,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資訊交換和患者交接的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服務對象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發公共事件、傳染性疾病、高危孕産婦、新生兒、“三無”人員(無身份、無家屬、無經濟來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與管理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資訊平臺。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調度機構職責:
一、根據患者病情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能力,確定患者轉送醫院,告知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做好接診準備;
二、啟動院前與院內資訊溝通渠道;
三、定期分析院前院內急救銜接情況為院前醫療急救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第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職責:
一、將急危重患者資訊傳遞給院前醫療急救資訊平臺;
二、根據調度機構的調度,將患者轉送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三、必要時與院內專家溝通,並及時提供患者資訊;
四、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做好患者交接。
第九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職責:
一、應當設置專線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資訊平臺網路終端正常運作,並及時更新平臺所需資訊;
二、接到患者交接通知後,應當做好接診準備;
三、必要時向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四、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做好患者交接;
五、不得佔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急救設施設備。
第三章 轉運規範
第十條 對現場評估為一般急危重的患者,按照就近原則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並向患者及家屬交代病情,簽寫知情同意書。
第十一條 對現場評估為突發公共事件、傳染性疾病、高危孕産婦、新生兒、“三無”等特殊患者,按照滿足專業需要原則轉運至指定醫院。
第十二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並聯繫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轉運至其他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第四章 交接規範
第十三條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
一、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根據急危重患者現場情況及相關醫療檢查等內容,將患者資訊上報至院前醫療急救資訊平臺;
二、調度機構根據患者資訊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能力,確定轉送醫院,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溝通;
三、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時接收患者診療資訊,做好接診準備,根據患者情況必要時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溝通;
四、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轉送至院內急救指定地點,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病情與治療情況,雙方簽署院前院內交接單,並將其列入病歷管理。
第十四條 特殊患者交接:
一、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為突發公共事件、傳染性疾病、高危孕産婦、新生兒、“三無”等特殊患者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蒐集現場情況及時報告調度機構,並將患者資訊上傳至院前醫療急救資訊平臺;
二、調度機構發現或接到車組報告現場為特殊患者的,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轉診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三、調度機構向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告知特殊患者的具體情況,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做好接診準備;
四、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送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指定區域,與值班醫生、護士交接病情與治療情況,雙方簽署院前院內交接單,並將其列入病歷管理;
五、對於“三無”的急危重患者,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先行救治,不得因費用等問題而拒絕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實施救治後,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和品質評估,指導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不按照規定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交接急危重患者資訊或者拒不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院前院內急救銜接工作通報制度,對未按照相關規定開展院前院內急救銜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罰款、行政處分,並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