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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28
  6. [發文字號] ​京民救助發〔2016〕39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0-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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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救助發〔2016〕393號

各區民政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要求,我市對留守兒童和困境未成年人進行了摸排,截至7月底,累計摸排10618人。其中,城鄉留守兒童433人。為保障留守兒童生存、發展、安全權益免遭侵害,營造健康成長的環境氛圍,現就進一步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以構建“家庭監護為主體、社會監督為補充、國家監護為保障”三位一體的監護制度為目標,積極探索“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四級工作體系,建立日常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機制,確保“十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假日不發生留守兒童安全事件,使留守兒童受侵害事件得到有效防範和遏制。 

  二、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一)建立覆蓋城鄉四級的救助保護網路 

  1.發揮聯席會議機製作用。有效利用已經建立的市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指導全市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推動部門間溝通與協作,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健全救助保護機制,督促、檢查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落實。 

  2.加大區級民政部門工作力度。各區民政部門要對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監督;加強對(鄉鎮)街道承擔的臨時庇護、照料等工作職能提供政策建議和指導;注意整理留守兒童案件處置情況,摸索應對規律、梳理處置之道、總結工作經驗、完善工作機制。 

  3.發揮鄉鎮(街道)職能作用。鄉鎮(街道)要明確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主責部門,不斷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引導家庭監護人提高監護能力;對村(居)委會報告的困境留守兒童,鄉鎮(街道)要及時採取措施就近進行臨時性庇護,或協調、護送到救助機構或福利機構進行安置;要建立翔實完備的留守兒童資訊臺賬,實現一人一檔動態管理,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援。 

  4.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維權功能。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定期走訪留守兒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時掌握其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並向鄉鎮(街道)做好報告;同時,村(居)委會還要依法為留守兒童主張權利,做好法治教育、發現報告、查訪監督、替代申請、協助執行等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做好留守兒童源頭預防工作。各區應積極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圍繞和諧家庭關係、緩解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糾紛,深入社區開展家庭關係構建教育、依法監護教育和委託監護教育等。引入社會組織,依託社區平臺,充分發揮村(居)委會作用,利用“十一”、元旦、春節等節假日開展宣傳、慰問活動,制定未成年人社區宣傳培訓計劃和兒童培訓諮詢檔案,為防範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兒童陷入困境做好前置預防工作。對於問題家庭,社區要通過社工服務家庭搭建“一對一”服務平臺,做到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預防關口前移。 

  2.做好留守兒童發現報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庇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不法傷害等情況的,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村(居)民委員會、救助機構、福利機構或臨時庇護場所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留守兒童緊急狀態的安置、庇護工作,並會同婦聯、共青團等組織共同做好困境留守兒童的維權工作。 

  3.做好留守兒童應急處置工作。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工作。對單獨居住生活的兒童,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對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兒童,要聯繫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對遭受侵害、暴力、虐待、遺棄且無人照料的兒童,第一時間報警,協助調查取證、受害未成年人就醫、鑒定傷情。上述三種情形聯繫不上兒童父母或委託監護人的,應將其送至安全的環境,就近安置於其他親屬家、村(居)委員會、民政部門下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或者依託街道(鄉鎮)設立的福利設施進行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工作。要逐步建立救助機構臨時照料和福利機構長期安置相結合,機構養育和家庭寄養相結合,委託監護和巡查監督相結合的臨時照料、安置工作機制。 

  4.做好留守兒童評估幫扶工作。鼓勵各區購買專業社工服務機構,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精準調查評估,做好“一人一檔”檔案建立工作。對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遺棄的重點兒童個案,建立多部門會商機制,有效協調處置留守兒童個案。對於監護人無撫養能力家庭經濟困難的留守兒童,要納入保障範圍。對於遭遇家庭突發變故,父母突然死亡的,應納入孤兒保障範圍,按照本市孤兒最低養育標準落實生活補助。對於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本市的有關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考慮提高對留守兒童的救助水準。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困境留守兒童家庭的特點,統籌考慮運用慈善救助、教育救助、醫療救助、康復救助等手段綜合施策給予救助幫扶。 

  5.做好留守兒童監護干預工作。對於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着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救助機構、福利機構等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民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囊餳?>的通知》(法發〔2014〕24號)精神,做好留守兒童遭受監護人侵權行為的處置干預工作。 

  6.做好留守兒童跟蹤隨訪工作。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救助機構、福利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可委託社會組織對轄區內接受救助干預或處置轉化家庭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進行必要的專業跟蹤隨訪,為其提供定期家訪、心理疏導、問詢監督、申請保障等服務,暢通與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人力社保等部門的溝通途徑,共同做好事後持續評估干預工作。堅持社工專業評估,視情況為當事人提供時間不等的社工方法支援和幫助,確保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關係得到根本改善。 

  7.做好資訊動態管理工作。堅持做好留守兒童摸底排查數據動態管理,對新增留守兒童,要做好每三個月資訊採集更新上報。對突發留守兒童保護事件,各部門要做好突發個案數據及時更補工作,實現實時更新,動態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區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措施。各區民政部門要認真配合、積極協調“三留守”人員需求入戶訪談調研項目和留守兒童關愛幫扶項目的實施開展,做好“三留守”人員需求入戶訪談調研項目工作對接,保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調研任務;要確保留守兒童關愛幫扶項目招標入圍社工事務所對接好各區救助機構,做好幫扶干預工作。對於監護不力、監護缺失和監護失當的留守兒童要利用“十一”等節假日開展送溫暖活動,走家入戶了解其困難程度及需求狀況,及時配套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同時,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相關保障工作。 

  (二)整合資源,強化能力建設。按照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配合、各方參與的要求,發揮民政統籌協調作用,充分調動各方工作的積極性,逐步完善救助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鄉鎮(街道)要積極探索社區養老設施、青年服務設施、婦女兒童活動設施等福利服務場所的統籌使用。各區民政部門要依託救助管理機構推進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建立,加強留守兒童和未成年人關愛保護隊伍建設,確保事有人幹、責有人負。 

  (三)保障到位,推動工作開展。各區民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利用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專項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各區民政部門救助機構要在制定2017年工作預算時充分考慮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需要,積極爭取區級財政安排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資金。做好輿論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做好留守兒童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穩妥地回應社會關切的敏感未成年人話題,強化正向引導,突出依法行政,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綜合治理工作專項考評有關要求,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考核。加強對專業社會工作組織的評估,逐步建立評估考評體系和優勝劣汰進出機制,培育專業未成年人保護社工隊伍。 

  附件:

  1.北京市留守兒童關愛幫扶項目分配方案 

  2.各區留守兒童(困境未成年人)調查評估報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北京市留守兒童關愛幫扶項目分配方案

無標題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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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困境未成年人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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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1613七彩昀社工事務所
西城區974北京和風張瀟1381134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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