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2-30
  5. [成文日期] 2016-12-30
  6. [發文字號] 京財金融〔2016〕29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20期(總第512期)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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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金融〔2016〕2973號

各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和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6〕85號)、《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2〕139號),大力支援普惠金融發展,加快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普惠金融發展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普惠金融發展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6〕85號)以及《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2〕13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援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和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等使用方向。

  本辦法所稱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以下簡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是指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以下簡稱民貿民品企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獲得財政貼息支援。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和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統稱專項資金,下同。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業務獎勵、費用補貼、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民貿民品企業以及社會資金支援普惠金融發展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供應,彌補市場失靈,保障農民、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同時,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的特殊消費需求,緩解少數民族生産生活必需品買難、賣難問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由市級財政按年度將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按預算指標定額切塊下達至區級財政部門。區級財政部門根據市級財政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按照各區可予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量、可予補貼的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餘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和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需求、符合條件的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投資規模和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轉型化債規模、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規模等因素進行分配。

  市級財政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法,在預算規模內確定本市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科學規劃專項資金各支出方向的資金安排,確保各支出方向的資金總體均衡,統籌兼顧本地普惠金融和民貿民品各領域發展需要,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普惠利民、科學規範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向普惠方向延伸,支援民貿民品企業生産和發展。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八條 用於PPP項目以獎代補的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專項資金中全額安排,其他領域資金由中央、市、區財政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分別為3:3.5:3.5。

  第九條 市級財政可以根據中央財政有關政策、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市與區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市和區財力情況等,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分配方法和市與區分擔比例。

  第十條 區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轄區內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市級財政。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説明、專項資金申請明細表、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級財政部門收到市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將專項資金予以統籌安排,並編制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情況報告報送市級財政。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預算公開,按照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地方融資平臺公司、PPP項目實施機構、民貿民品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審核撥付、使用情況加強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擠佔、挪用,或資金閒置沉澱的;

  (六)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資金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七)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及相應的績效指標,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並將審核確認後的績效目標予以下達。強化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援普惠金融和民貿民品發展。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所包含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和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民貿民品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等5項資金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含申報表),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會同市人力社保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另文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前年度發佈的專項資金政策規定與本辦法衝突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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