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0-21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6〕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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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16〕4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切實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現就本市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着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立足全局,統籌兼顧。着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作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

  科學謀劃,分步實施。從本市實際出發,在規範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着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明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內容

  (一)審查對象

  本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准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

  要從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准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

  (2)公佈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式;

  (5)不得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産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産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産經營敏感資訊,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準。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

  屬於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説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

  三、有序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在提交審議時,就公平競爭審查情況作出説明;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市政府法制辦在進行合法性審核時,加強公平競爭審核。

  市級單個部門(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門(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級多個部門(單位)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一律不得出臺。

  各區政府參照上述規定建立本區公平競爭審查機制,2017年起逐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有序清理現行政策措施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現行政策措施。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政策措施,應當儘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可以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評估完善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後出臺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政策措施時,一併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儘快廢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勵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競爭政策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機制

  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加強執法監督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並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部門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強化宣傳培訓

  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五)嚴格責任追究

  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後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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