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1-01
  5. [成文日期] 2016-09-21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供〔2016〕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0-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發佈《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水務供[2016]27號

各區水務局、市水政監察大隊、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政務公開工作要求,推進供水領域辦事公開,市水務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9月13日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請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於2016年9月30日前完善制定本單位服務事項目錄和服務指南,向社會發佈,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辦事公開工作水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我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工作,提高服務效率、服務品質和服務水準,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供水條例》、《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是指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及所屬郊區各自來水公司以及石景山區、順義區、昌平區、平谷區公共供水單位。

  辦事公開是指為社會公眾生産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公共供水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程式、標準、結果等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轄區內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辦事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為辦事公開的責任主體,應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便於監督的原則,制定本單位辦事公開的具體細則,使辦事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堅持按照辦事公開的法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公開辦事內容、辦事過程和辦事結果。對公眾普遍關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辦理結果公開。

  第五條 本市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遵循便捷、高效、及時的原則,主動公開以下內容:

  (一)基本資訊

  反映對外服務窗口單位的基本情況,如單位名稱、工作職能、服務網點位置、服務範圍、便民服務電話等。

  (二)服務資訊

  1.供水行銷業務:銷售價格及依據、查表方式、繳費方式、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受理業務等有關內容;

  2.供水業務報裝:報裝所需提交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有關內容;

  3.供水搶修和維修:搶修維修網點、維修範圍、報修程式;停水及恢復供水資訊;對需要收取一定費用的搶修維修業務,需要公開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程式等內容;

  4.供水業務受理:各類服務受理和監督投訴電話、業務受理範圍、辦理投訴舉報的時限等;

  5.供水水質: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檢測標準等;

  6.其他應該重點公開的供水服務資訊。

  (三)供水政策法規資訊

  1.國家制定的城鎮供水相關法規、政策;

  2.北京市制定的城鎮供水相關法規、政策;

  3.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制定的有關首都安全供水、優質服務等規章制度。

  (四)重要公告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如突發緊急情況的應急方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涉及用水單位、居民用戶切身利益的決定、工作方案、標準等重大事項的制定出臺及調整變動情況。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實施主動公開時,應當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和具體公開內容的特性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

  (一)各公共供水單位的網站;

  (二)辦公或服務場所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以及諮詢服務台、監督臺;

  (三)對外公開的諮詢服務電話、監督舉報電話;

  (四)文件資料彙編、辦事須知、服務手冊和便民卡片;

  (五)廣播、電視、報紙及微網志、微信等媒體;

  (六)座談會、聽證會、諮詢會和辦事公開新聞發佈會;

  (七)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辦事窗口等;

  (八)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編制、公佈辦事公開服務事項目錄和服務指南,建立和完善供水服務信息公開制度,統一規範辦事格式文本並及時更新。

  (一)辦事公開服務事項目錄應當包括服務內容、公開形式、公開時限等方面;

  (二)辦事公開服務指南應當包括內容分類、獲取方式、負責辦事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事項;

  (三)辦事格式文本應當註明填寫方法或制定樣本,國家已規定統一格式文本的,應當使用;

  (四)編制的辦事公開服務事項目錄、服務指南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供水服務資訊,自該供水服務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緊急資訊應即時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要不斷提高辦事公開規範化水準,建立健全辦事公開的制度體系。

  (一)健全示證上崗制。窗口單位應擺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員佩戴有工作人員照片、崗位名稱、工作號等基本情況的崗位證,方便群眾監督;

  (二)健全首問責任制。首問責任人必須儘自己所能給服務對象提供最滿意的服務,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按有關規定受理或辦理。若不屬本人職責範圍的,應及時與相關人員聯繫;

  (三)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員受理申請事項時,應將申報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情況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

  (四)實行辦事公開資訊反饋制。對群眾反映問題的受理要及時反饋,根據不同情況按時限要求及時處置並向群眾説明情況;

  (五)建立考評制。要採取多種形式對辦事公開情況進行評議並制定考評標準,明確考評的具體辦法,接受廣大群眾、社會團體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

  (六)健全責任追究制。要明確辦事公開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及處理辦法,暢通群眾訴求渠道,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網際網路舉報信箱等受理群眾舉報。

  第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快速反應機制,及時、準確地發佈有關資訊,予以澄清。在公開資訊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辦事公開內容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式和責任。不得公開涉及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資訊;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除城市公共供水單位主動公開的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申請獲取有關允許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實施辦事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其所屬身份和隸屬關係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辦事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辦事公開內容的;

  (三)不及時受理、答復群眾對有關辦事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資訊內容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公開資訊的;

  (七)公開的資訊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八)故意洩露或利用尚未公開的資訊謀取個人利益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其他違反辦事公開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根據管轄許可權向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辦事公開年度報告,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總結,不斷提升服務水準。

  第十四條 各區所屬的其他公共供水和市、區管理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辦事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