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16-07-01
  5. [成文日期] 2016-06-30
  6. [發文字號] 京財稅〔2016〕113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資源稅稅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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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16〕1130號

各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精神,經市政府批准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備案,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資源稅改革,現對我市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鐵礦、石灰石、大理岩、葉蠟石、石英岩和礦泉水資源稅均由從量計徵調整為從價計徵,其資源稅適用稅率分別為:鐵礦3.5%;石灰石5%;大理岩5%;葉蠟石3%;石英岩8.5%;礦泉水4%。

  其中,鐵礦的徵稅對象為精礦,其餘稅目的徵稅對象為原礦。

  二、地下熱水繼續從量計徵,其中:一般用途地下熱水資源稅8.5元/立方米;特殊行業地下熱水資源稅30元/立方米。

  特殊行業是指洗浴業、公共娛樂業。

  對實行地熱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後的用量計徵資源稅;採取梯級利用地熱進行採暖和洗浴、公共娛樂經營的,可按用途享受對應類別的稅率標準;對無法分別計量的,從高標準計徵。

  三、將礦産資源補償費併入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降為零。

  四、請跟蹤了解資源稅改革實施情況,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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