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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8-23
  5. [成文日期] 2016-08-23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二〔2016〕1638號
  7. [廢止日期] 2022-11-07
  8. [發佈日期] 2016-09-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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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二〔2016〕1638號

各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重大項目辦、相關部門:

  為引導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財綜〔2014〕76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2016年8月23日  

北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財綜〔2014〕76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是指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從商業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獲得、專項用於政府組織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貸款給予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補貼。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三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即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憑商業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已納入我市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棚戶區改造定向安置房計劃和各區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

  (二)項目實施單位從商業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實際借入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等貸款;

  (三)棚戶區改造項目未享受過政府投資補助和其他貼息扶持政策。

  第五條 以下情形均不予貼息:

  (一)舊住宅區環境整治項目貸款;

  (二)棚戶區改造項目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三)棚戶區改造項目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貸款利息,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發生的貸款利息;

  (四)已獲得政府投資補助或已申請其他財政貼息資金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五)本辦法印發前,棚戶區改造項目已清償的貸款;

  (六)貸款合同未能明確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相關;

  (七)其他不屬於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貸款。

  第六條 貼息率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和貼息資金需求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個百分點。

  第七條 貼息期限按棚戶區改造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不能超過實際貸款期限。

  第八條 貼息周期為上年6月21日至當年6月20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在每年7月10日前(2016年應在9月12日前),向項目所在區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申報貼息資金時,應按照要求填制《______年度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申請表》(附件1),並附項目批准文件、當地政府發佈的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方案、當地政府出具的項目實施主體授權批復或函(項目實施單位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安置住房建設合同)、貸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利息收取憑證或貸款結息清單等材料。

  第十一條 各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相關金融機構,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逐項核實,確保貼息資金用於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十二條 各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年8月10日前(2016年應在9月26日前)完成審核工作,按要求填制《______年度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匯總表》(附件2),並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貸款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重大項目辦對各區上報的材料進行財政評審,出具審核意見(附件3)。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已確定的年度貸款貼息資金總規模,結合各區申報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規模及各區棚戶區改造任務情況,分配貸款貼息資金。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原則上通過提前下達轉移支付方式下達貸款貼息資金預算。各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可視情況在申報貸款貼息資金的棚戶區改造項目間調劑、集中使用;有條件的區,財政部門可安排配套貸款貼息資金,但貼息率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 各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將貼息資金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於貼息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各區財政部門要建立貼息資金公示制度,確保貼息資金的申請、支付和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九條 貼息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安置房建設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條 各區財政部門要建立年度貼息情況統計制度,按規定填報《______年度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情況表》(附件4),並於每年2月28日前上報市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貼息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項目實施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各區財政部門可取消其申報貼息的資格,並相應收回貼息資金。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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