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2號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規範化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7月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對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現將相關報表修訂情況予以公告,並做出以下規定:
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獲得房地産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後,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並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産時,依次填報相應內容。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下列文件內容同時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房地産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105號)中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7號)中的《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一)、《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2016年第7號)第七條。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