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16號
依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改增後發票管理銜接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7號)關於2016年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製的發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關於刮開式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為自開具發票之日起90日內的規定,我市地方稅務機關印製的刮開式有獎發票的兌獎工作,將於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在全市實行有獎發票即開即兌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6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啟用有獎發票兌獎專用章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8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延長有獎發票兌獎期限的通知》(京地稅票〔2005〕9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有獎發票兌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33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