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辦發〔2016〕4號
市教委機關各處室,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各處室,兩委機關服務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辦公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7月6日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北京市黨政機關保留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黨政機關新能源機要通信車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公務用車的有關精神和管理規定,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公務用車改革後,我委現保留的公務車輛主要有實物保障工作用車、應急(綜合保障)、老幹部用車、新能源機要通信等四類(以下統稱公務用車)。
第三條 所有公務車輛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專項使用,規範審批、厲行節約”的原則,由辦公室和機關服務中心統一負責管理。
第四條 機關服務中心車隊作為車輛具體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公務用車日常管理和調度;負責檢查使用人填寫公務用車審批單,督促駕駛員做好行車記錄,並統計、整理和上報車輛使用情況;負責對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車輛維修、保養、年檢、報廢和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 車輛使用
第五條 實物保障用車。由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用於保障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要領導崗位工作使用。車輛使用安排由乘用領導負責。
第六條 老幹部服務車。由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用於我委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工作。車輛使用由老幹部處負責登記,機關服務中心車隊負責車輛調度。
第七條 應急(綜合保障)車輛。主要用於突發事件處置、緊急事項辦理、中央及國家重大活動保障、限行限號車輛臨時替代以及其他不宜採取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務等,保障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處理緊急突發的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辦理中央和上級機關交辦的緊急、保密、時限性強,且使用社會車輛難以保障的公務事件;
(三)參加中央和國家部委、駐京部隊召集或組織的重要活動,參加與之相關的各類應急保障專項任務;
(四)參加臨時通知(僅限當天)的中央和國家部委以及北京市市委、人大、政府、政協等主要機關召集的緊急會議、調研、外事活動、公務接待等緊急公務事項;
(五)參加本市城六區外的跨區調研等集體公務活動(但不得同時報銷領取市內交通補助費用);
(六)財務人員赴銀行辦理現金業務等涉及財物安全的公務活動;
(七)需要攜帶涉密文件及內部重要文件資料參加的相關公務活動;
(八)其他不便於採用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備社會化出行保障條件的地區參加的公務活動。
第八條 新能源機要通信車輛。本市新能源汽車租賃企業定向為我委提供,車輛産權為租賃企業所有,車輛不能向社會開放,只用於機要交換及相關特定涉密和內部工作使用,保障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關日常機要公文交換、傳遞等相關公務活動;
(二)需要攜帶涉密及內部重要文件參加的會議、調研、工作研討等相關公務活動;
(三)前往中央國家部委和市級機關重要公務場所,需要相對固定車輛號牌及標誌標識參加的公務活動;
(四)按相關規定保留的應急等公務車輛不能滿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新能源機要通信車輛作為補充,予以保障,但應優先保障機要通信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臨時租用社會車輛。因舉辦或參加中央和市級的大型活動(會議)或重要專項任務,保留的應急(綜合保障)車不足以保障時,經市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批後可以臨時租用社會車輛,應優先租用新能源車輛。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 車輛使用按照“先審批後使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車輛使用審批手續,建立車輛使用人申請、所在部門審核、部門分管委領導審批的管理機制。車輛使用人需填寫《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公務用車審批單》(附件1),原則上每次用車從單位出發。視實際情況,可在順路情況下,乘車人就近上、下車。
第十一條 建立車輛運作管理臺賬,做到用車登記、有車有賬、憑單出車、一車一檔。如實記錄車輛使用人、審批人、出行時間、目的地、行駛里程、事由、駕駛員等資訊,形成車輛使用管理檔案備查。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不準出京,如確需用車到京外公幹,要履行車輛使用審批相關程式(第十條),並由分管機關服務中心委領導和市教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使用完畢,要及時停放在市教委機關指定位置(市教委辦公樓地下一層),鑰匙交由車隊統一保管。特殊情況,確不能按時停回機關的,要經車隊隊長批准。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管理
第十四條 公務用車需由專職駕駛人員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要具有所駕駛車型有效的駕駛證照,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車輛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規定時間和目的地行駛,文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五條 專職駕駛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崗位,做好值班值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和無故缺勤,服從調度指揮,按序出車。請事、病假要提前一天,便於車隊安排調度車輛。請事假須書面説明原因,請病假須有醫院或醫務室假條,緊急事件可按照先口頭後書面的程式向車隊報告。堅決杜絕安排調度車輛時臨時請假。
第十六條 專職駕駛員熱情主動、文明禮貌、服務周到。接到出車任務後,要做到:
(一)檢查車輛,確保車輛整潔、車況良好、安全可靠;
(二)明確乘車人、乘車及到達時間、地點,要主動了解行車路線的道路情況,按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到達;
(三)完成任務後,按要求填寫完成好《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行車記錄單》(附件2),清潔車輛,保持燃油量,將車輛停放在機關指定位置,鑰匙交還車隊。
第十七條 專職駕駛員要做好保密工作,對乘車人的談話要做到不聽、不問、不傳,防止泄密事件發生。
第十八條 專職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非司機駕駛,未經批准不得將車輛交非本車隊司機駕駛。
第十九條 車輛駕駛人因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交通違法和甲方責任事故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未盡事宜依照《市教委機關服務中心車隊管理辦法》。
第五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一條 定期接受本市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檢查。根據要求,每半年開展一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紀檢和審計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教委監察處負責對我委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幹部職工發現相關違規問題,可向市教委監察處舉報。
第二十三條 堅決杜絕公車私用,違反公務用車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使用車輛的;
(二)以虛假理由使用車輛的;
(三)擅自變更、增加車輛行駛目的地、捎辦其他事項的;
(四)使用車輛辦理個人事項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於車輛使用審核、審批把關不嚴,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