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發〔2016〕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4日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科學、民主、高效、規範的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系,完善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提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31號)、《北京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京財經二〔2003〕305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京發改〔2004〕2423號),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全部投資和部分投資的項目,包括基建類、商品服務類、貨物類等項目。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三條 項目初選。每年5月份,項目單位根據我區功能定位及單位自身事業發展要求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建議書。按項目類別分別報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區財政狀況、下一年度財力情況及市級資金支援方向,經初步徵求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意見並請示主管區長後,會同項目單位對項目進行初選。
第四條 項目初審。每年6月份,項目單位對通過初選的項目做出預可研報告並報主管區長。主管區長根據項目單位上報的預可研報告,主持召開由各職能部門參加的專題論證會研究確定。預可研報告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第五條 編制預可研報告目錄。區財政局匯總各主管區長審批通過的項目,編制下一年度全區政府投資項目預可研報告總目錄,形成項目儲備庫,建立我區三年滾動項目庫。結合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探索編制延續性項目,項目單位可根據三年滾動項目申報要求編制跨年度項目。
第六條 項目確定。根據項目匯總情況,區政府每年7月份召開會議審議,依據下一年度全區重點工作以及資金等實際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全區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並對項目儲備庫中的項目優先考慮。未經區政府會議同意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
第七條 項目批復和執行。每年8月份,對區政府批准的投資項目,各項目單位開始項目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編制詳細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項目預算。項目單位根據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具體要求報送相關材料進行評審;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將需要上報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報送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項目庫。其中,市財政項目經市財政局正式批復下達資金後,項目單位方可履行項目立項、招投標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臨時追加項目申報。在預算執行年度因申報時限短、重大政策調整、區域功能定位調整、突發應急處置救援,無法履行規定申報程式但又確有必要臨時追加的項目,按照《延慶縣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區財政局編制年度投資項目預算,並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預算安排,按照預算級次、撥款程式、項目進度、投資比例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條 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自行調整,必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如遇不可抗力及重大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調整預算,調整預算需按照原審批程式報區政府審批,並經區財政局對調整增加資金評審確認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項目資金增加額度在10%以下(不含),由項目單位與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商定,報主管區長批准;增加額度在10%以上的,按照《延慶縣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從嚴審批。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一經確定,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招投標等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等相關制度。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設置專賬核算財政資金,執行內部審批流程,加強財務核算和資金管理,管理好、使用好項目資金,並按財政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報送月度、年度各種基本建設報表。
第十三條 經批准確定的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加強對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算與決算評審,項目單位須在項目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後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組織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確定項目最終投資的依據。無特殊理由逾期不報,影響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取消項目單位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監督管理的主體,要從項目立項、審核、施工、竣工、驗收進行全程自查監督,堅持陽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證品質。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會同項目相關單位綜合考慮項目的執行品質、時間進度、成本控制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因素,對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竣工財務決算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發揮績效評價對項目資金追蹤問效作用和決策資訊反饋作用,提高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水準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將根據項目的資金規模或重要程度,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或專項稽查,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資金支付、變更(洽商)等,進行動態管理,有效控制“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現象的發生。項目完成後,除區審計局直接實施審計監督的項目外,其餘由區審計局、區財政局負責委託中標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監督。區發展改革委負責重大項目稽查工作。
第十八條 建立資金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區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加強資金監督檢查。擴大項目資金績效評價覆蓋範圍,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實施考核監督,並將結果有效應用。各鄉鎮、街道和各部門在財政監督檢查、審計及紀律檢查中發現違規問題的,下一年度將不予申報該類項目;當年申報項目績效評價分值偏低將影響下一年度項目申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程式規定實施項目投資的單位,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據情況給予項目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撤銷項目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對形成違法建設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嚴重超預算、品質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提請有關單位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建設及管理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黨紀政紀情形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財政局縣發展改革委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延政辦發〔201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