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軍發[2006]205號
區縣民政局、公安分局:
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民(1982)39號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有關戶籍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易地進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軍休職工)移交接收工作,經市民政局與市公安局共同協商,確定了軍休職工進京安置條件,據此進行軍休職工移交審定和接收安置工作。現將進京條件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京,就地安置的;
二、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京,本人從京外隻身進京的;
三、子女均在京有常住戶口,本人和配偶從京外進京的;
四、本人或配偶一方原籍是北京的,從北京遷往京外,在京有常住戶口子女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可隨遷進京。
軍休職工進京安置的審定接收工作由市軍休辦統一組織實施,請各區縣民政局、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共同把中央下達我市的軍休職工安置任務完成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