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軍轉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6-16
  6. [發文字號] 京民軍發〔2006〕20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進北京市安置條件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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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軍發[2006]205號 

區縣民政局、公安分局:

  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民(1982)39號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有關戶籍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易地進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軍休職工)移交接收工作,經市民政局與市公安局共同協商,確定了軍休職工進京安置條件,據此進行軍休職工移交審定和接收安置工作。現將進京條件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京,就地安置的; 

  二、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京,本人從京外隻身進京的; 

  三、子女均在京有常住戶口,本人和配偶從京外進京的; 

  四、本人或配偶一方原籍是北京的,從北京遷往京外,在京有常住戶口子女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可隨遷進京。 

  軍休職工進京安置的審定接收工作由市軍休辦統一組織實施,請各區縣民政局、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共同把中央下達我市的軍休職工安置任務完成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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