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9-01
  5. [成文日期] 2016-09-01
  6. [發文字號] 京住審〔2016〕1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簡化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資格復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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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住審〔2016〕109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區、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房管局):

  為進一步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提高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效率,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簡化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資格復核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復核內容

  (一)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簽約入住前、租賃期間以及租賃合同到期前,對備案家庭資格進行復核。復核內容包括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是否發生變化,不再復核家庭收入變化情況。

  (二)對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應按原規定對該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復核。

  (三)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在輪候或承租期間,家庭成員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後,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取消其保障房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二、簡化復核流程

  對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進行資格復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應當在規定的復核期間,向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主動申報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情況,上述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相關材料。

  2、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採取紙質材料和系統資訊核對等方式,對備案家庭資格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做出資格保留、變更或終止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3、經復核備案家庭情況符合條件的,可簽訂或續簽租賃合同;對不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部門應説明理由。

  三、嚴格補貼資格復核

  (一)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市場租房補貼資格備案家庭,除上述規定外,在補貼領取期間,應當定期對該家庭人口、婚姻和住房情況進行資訊系統核對。

  (二)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市場租房補貼相關管理規定,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市場租房補貼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進行全面復核。補貼家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主動申報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資産等情況。

  (三)對復核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産等狀況以及偽造相關證明行為的申請人,要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供相關部門查詢,五年內不允許該家庭申請保障房。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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