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工發〔2016〕305號
各區民政局,局機關各處室,各二級、直屬單位:
現將《“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7日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的管理和使用,增強社會工作及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規範化、標準化水準,提升北京市社會工作者的整體形象,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是北京市社會工作者的標誌。“北京社會工作者”宣傳標識是北京市社會工作宣傳活動專用標識。
第三條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所有權屬於北京市民政局,並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作品著作權登記。
未經北京市民政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與該徽章和宣傳標識相同或者相似的圖案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
第四條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樣式由北京市民政局統一規定。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中的圖案與文字是完整的統一體,不能拆分或者變相拆分使用,不能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能變更圖案組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顏色標準等。
“北京社會工作者”宣傳標識中的圖案與文字是完整的統一體,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能拆分或者變相拆分使用,不能變更圖案組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顏色標準等。
第五條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北京市民政局負責全市範圍內“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的宣傳推廣,並對徽章和宣傳標識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各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管理。
第六條 北京市範圍內的社會工作者有權使用“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徽章應佩戴在左側胸前適當位置。
北京市範圍內的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和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權使用“北京社會工作者”宣傳標識,可以應用於工作人員胸牌、桌標,以及各種與社會工作有關的公益活動、會議、宣傳作品、媒體資料等。
第七條 各區民政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下列使用情形,應當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等責任:
(一)故意貶損、毀壞“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製作“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的;
(三)未經批准在各種與社會工作無關的活動、場所使用或者在物品上冒用“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的;
(四)使用“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五)其他侵犯“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專用權的情形。
第八條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和宣傳標識由北京市民政局統一監製。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圖案和文字説明
“北京社會工作者”徽章整體顏色以藍色(RGB:0.148.232)為標準色,整體結構由“北京社會工作者”和“BEIJING SOCIAL WORKER”字樣加基本圖案組成,標準規格為12mm*36mm。
基本圖案由“北京”英文縮寫“BJ”和漢字“社工”融合象形的天壇、飛翔的鴿子、閃耀的星星和舞動奮進的人形巧妙構成,體現了社會工作“以人為本、助人自助”的核心理念,突出北京“愛國、創新、包容、厚德”的城市精神,寓意北京社會工作者“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責任與使命,體現北京社會工作者“同心同德、永不言棄”的精神,表達“幸福北京、魅力社工”的主題。圖案立意新穎、端莊大方、主題鮮明、寓意深刻,具有人文、藝術、創新的特徵,達到見標識即知“北京社會工作者”的效果。
附件2
“北京社會工作者”宣傳標識圖案和文字説明
“北京社會工作者”宣傳標識整體顏色以藍色(RGB:0.148.232)為標準色,整體結構由“北京社會工作者”和“BEIJING SOCIAL WORKER”字樣加基本圖案組成。
基本圖案由“北京”英文縮寫“BJ”和漢字“社工”融合象形的天壇、飛翔的鴿子、閃耀的星星和舞動奮進的人形巧妙構成,體現了社會工作“以人為本、助人自助”的核心理念,突出北京“愛國、創新、包容、厚德”的城市精神,寓意北京社會工作者“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責任與使命,體現北京社會工作者“同心同德、永不言棄”的精神,表達“幸福北京、魅力社工”的主題。圖案立意新穎、端莊大方、主題鮮明、寓意深刻,具有人文、藝術、創新的特徵,達到見標識即知“北京社會工作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