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9-01
  5. [成文日期] 2016-07-27
  6. [發文字號] 順政發〔2016〕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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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政發〔2016〕32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指導意見》已經2016年7月25日第2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順義區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我區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水準,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拓展建設用地空間,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和利用效益,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4〕119號)、《北京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通過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創新完善存量建設用地管理機制,有效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充分利用閒置、低效建設用地,逐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努力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增長。

  二、適用範圍

  存量建設用地指現有城鄉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完成農轉用但未建設土地、閒置未利用土地及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産出低的土地,即具有開發利用潛力的現有城鄉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權屬清晰無爭議的“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及城鎮低效用地。

  (一)“批而未供”土地主要指已經審批機關依法批准的農轉用和徵收用地中尚未完成供應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主要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日期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城鎮低效用地指城鎮中佈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設用地,主要包括:《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中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産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産和環保要求的用地;佈局散亂、設施落後,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等。

  三、加強利用存量建設用地規劃統籌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制定存量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做好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協調銜接,統籌城鄉功能完善、産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用地,促進開發利用工作統籌協調開展。

  (一)全面摸清和掌握存量建設用地底數

  各鎮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精心組織開展存量建設用地調查,建立全區存量建設用地統計制度,全面摸清全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設用地數量和分佈情況。

  (二)制定存量建設用地年度實施方案

  各鎮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認真分析土地未完成供應、閒置、低效利用的原因,研究制定針對性處理辦法。按照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分步推進的原則,制定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確定改造開發的規模地塊、開發強度、利用方向等,明確産業調整安排,進行資金平衡分析,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四、分類推進,切實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全面實施新增建設用地增加與存量建設用地內涵挖潛相結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得到嚴格控制,存量建設用地得到有效盤活。構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以及“低效用地”盤活長效機制,促進土地市場規範健康運作。

  (一)加快推進“批而未供”土地開發利用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基礎數據動態更新機制,及時掌握全區“批而未供”土地情況,加快實施徵地拆遷、土地前期開發、項目審批等工作,推進“批而未供”土地開發利用,確保我區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大於60%。

  1.有序推進前期開發。對建設用地批准時間超過兩年以上仍未完成供應的地塊,屬於徵地拆遷等政策處理不到位的,由負責徵地拆遷的鎮政府或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處理並限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暫停該鎮或經濟功能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對屬於資金未落實等項目自身原因導致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解決方案並限期完成。屬於儲備用地還未完成供應的地塊,應加快一級開發工作,完成地上物拆遷和相關手續辦理,促使儲備地塊儘早完成入市供應。

  2.加快完成土地供應。完成前期開發工作後,對符合我區産業發展要求的項目,按規定儘快完成供地,對供地率未達標的鎮、經濟功能區,除用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暫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二)加快推進“供而未用”土地處置利用

  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北京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順義區閒置土地認定聯席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時間尚未開工或竣工的土地,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及時按程式開展調查取證、認定告知、制定處置方案等工作,並確保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到位。

  1.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項目不按時開工的,經順義區閒置土地認定聯席會認定為未開發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閒置土地,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閒置土地滿兩年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2.屬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項目不能按時開工,經順義區閒置土地認定聯席會認定,政府應儘快幫助企業解決相關問題。如土地使用權人願意繼續開發的,可重新約定開工時間;如土地使用權人不願意繼續開發,要依法解除合同,協議有償收回土地。

  3.對逾期不繳納土地閒置費,或未到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的用地單位和個人,國土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推進存量産業用地的高效利用

  本着“鼓勵”和“規範”並舉,着力盤活、優化存量工業用地,通過協商收回、鼓勵流轉、收購儲備等方式全面實施再開發工作。

  1.優先開發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加大存量挖潛力度,新建項目要優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着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查處違法違規用地。

  2.強化經濟功能區用地內涵挖潛。推動經濟功能區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鼓勵對現有産業用地追加投資、轉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強度。提高經濟功能區産業用地准入門檻,制定各經濟功能區畝均投資強度標準或畝均産出標準,並定期更新。鼓勵經濟功能區建設一定規模的多層標準廠房,支援各類投資開發主體參與建設和運營管理。

  3.鼓勵用地企業內部挖潛。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準,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出讓合同或招拍挂條件有約定的除外)。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探索建立低效用地企業退出機制。各鎮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低效用地認定標準,對轄區內不符合産業發展要求、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探索建立低效用地企業退出機制。

  5.促進低效用地再開發。鼓勵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行開展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搬遷改造的低效工業用地改變規劃用途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並依據當時市場價格予以相應補償。

  (四)鼓勵城鄉存量建設用地升級改造

  1.盤活城鎮存量建設用地。通過棚戶區改造及土地儲備開發等方式,實現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再開發,不斷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準,切實改善群眾生活環境。

  2.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總量,統籌運用土地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手段,整合涉地資金和項目,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促進農村低效和空閒土地盤活利用。

  五、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商機制,及時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二)堅持公益優先

  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於道路、教育、醫療等基礎實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對涉及經營性房地産開發的盤活城鎮存量建設用地項目,可設置一定比例的居住公共服務設施。

  (三)強化全程監管

  各鎮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建設用地實時監測和預警預告制度,全面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掛牌施工、開竣工申報、動態巡查和復核驗收制度,對所在區域內的用地單位實行開發改造全程動態監管。

  六、本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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