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辦字〔2016〕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按照《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10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一)落實自主就業經濟補助政策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範圍和補助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區安置辦負責核準,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並列入年度預算,確保補助資金足額到位,及時發放、專款專用。
(二)加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力度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內參加教育培訓,按照《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京民安發〔2012〕29號)享受相關減免補助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力量幫扶退役士兵創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項目申報政府購買服務,在審批環節和資金支援方面予以優先安排,重點扶持。
(三)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就業扶持政策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以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含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最長達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資訊網路平臺,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對有自主創業意願的退役士兵提供創業指導、項目推薦和政策諮詢,對殘疾、家庭生活困難、“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援助和重點幫扶。
(四)切實維護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準;其所在單位可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二、切實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一)強化國防義務承擔意識
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按規定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機會。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定向提供就業崗位
區民政部門每年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社保、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擬定年度安置計劃,確定就業崗位指標,其中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傷殘等級或其他具有特殊貢獻的退役士兵原則上安排在事業單位。鼓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用。
財政支付工資的社區工作者、安全員、協管員等公益崗位在招聘人員時,應結合本年度需安置退役士兵數量預留崗位,由民政部門協調招聘單位定向安置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錄人員時,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協調優先錄用本年度需安置退役士兵。
(三)保障待安置期間生活
由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用人單位和人力社保部門要切實保障落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做好服役期間和待安置期間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以實際為準,不超過12個月),按照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準標準,由民政部門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醫療費用由民政部門參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環節工作
(一)嚴格做好退役士兵戶口落戶。公安機關憑區安置辦開具的落戶介紹信,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落非農業戶口;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農業戶口,根據本人申請,可以落農業戶口,其他情況一律落非農業戶口。
(二)有序做好檔案移交及接收。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區安置辦在接收安置、落戶等工作完成後,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檔案移交接收單位;非農業戶口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區人力社保局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農業戶口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區人武部保管。入伍時是密雲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其檔案由區安置辦移交給學校,不複學的由退役士兵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轉遞至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屆畢業生的退役士兵檔案,入學前是本區常住戶口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檔案移交給本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非本區常住戶口的移交其入伍時所在學校。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接收單位負責,在2個月內完成新招錄退役士兵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三)依法簽訂勞動就業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區安置辦開出分配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或聘用合同,服役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申請享受3年至5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區安置辦開出分配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其上崗為止。
(四)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安排工作及被單位招用的退役士兵,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到單位註冊或經營地街道(地區)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辦理單位就業登記;個人就業的退役士兵應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地區)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有轉移就業願望的本區農業戶口退役士兵可到戶籍地辦理轉移就業登記。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內,在本市就業失業管理工作中保留退役士兵身份。
四、落實用人單位稅費減免和補貼政策
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並與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在3年內按企業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6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招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並按規定“簽合同、發工資、上保險”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申請享受1年至5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含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最長達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申請享受3年至5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依法履職。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本部門各年度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開展。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特別是拒絕接受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和歧視退役士兵、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二)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力度,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工作;機構編制、人力社保、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資訊,參與擬定安置計劃,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公安部門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退役士兵落戶手續辦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門要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等工作;稅務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就業權益,依法申請辦理減免補貼政策。
(三)加強宣傳,把握輿論。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揚人民軍隊保家衛國的豐功偉績和在搶險救災、維穩處突等工作中的重大作用,增強國防意識。牢牢把握社會輿論主導地位,大力宣傳本區各行各業退役士兵成才報國先進事跡、推動安置工作先進經驗和社會各界支援安置工作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愛國擁軍、關愛士兵的良好社會氛圍。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