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6-09-21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6〕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密雲區優撫對象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密政發〔2016〕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優撫對象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北京市密雲區優撫對象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北京市義務兵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為做好密雲區優撫對象優待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待金髮放範圍:

  1.義務兵優待金髮放範圍:本區入伍的義務兵(含本區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密雲籍大學生在當地應徵入伍的義務兵,正常服役滿1年的,發放優待金。優待金髮放期限為兩年。

  2.優撫對象優待金髮放範圍:享受本區定期撫恤和補助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傷殘軍人、帶病回鄉(含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3.不享受義務兵優待金的範圍:服現役的士官、軍隊院校學員、部隊特招的文藝兵、體育兵。

  第三條 優待金髮放標準:

  1.義務兵優待金標準按照當年市民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2.孤老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孤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孤老病故軍人遺屬,按照當年義務兵優待金10%標準發放;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傷殘軍人、帶病(含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按照當年義務兵優待金5%標準發放。

  3.具有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其最高的優待金標準發放。

  第四條 在本區入伍但直系親屬不在本區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優待金待其退役時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五條 義務兵應徵入伍後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扣除當年優待金的50%;被除名、勞動教養以及因犯錯誤提前退役的,當年起停發義務兵優待金。

  義務兵因病提前退役,3月底前辦理提前退役手續的,發放當年優待金的50%。

  第六條 每年3月30日前,區政府徵兵工作辦公室將上年度徵集新兵人數按戶籍分類抄送區民政局、財政局及新兵原戶籍所在鎮街(地區);每年10月30日前,各鎮街(地區)將本轄區享受優待金的義務兵和優撫對象名單及金額報送區民政局審核;區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發放優待金。

  第七條 優待金由區財政負擔,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義務兵立功受獎獎勵金的發放,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助的通知》(京民安發〔2012〕14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優撫對象優待獎勵辦法》(密政發〔2005〕33號)文件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