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6〕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機構:
現將《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我區房屋拆遷工作,明確工作程式,理順機構職責,切實維護拆遷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市國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2003〕666號)等文件,借鑒我區潞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成功經驗,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一、拆遷行政許可
拆遷單位申請核發拆遷行政許可證應備齊以下要件:項目立項批復、用地批復、規劃批准文件、暫停公告、拆遷招投標結果公告、宅基地區位價批復、拆遷補償資金到位證明或安置房建設文件、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
(一)項目立項批復
拆遷單位應取得市或區級發改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二)用地批復
拆遷單位應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發徵收集體土地的批復,或者通州區政府下發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批復。(三)規劃批准文件
拆遷單位應取得規劃行政部門核發的能夠明確規劃用地的位置、範圍、性質和規模等事項的文件,可以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可以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條件、規劃意見書或規劃意見函覆等形式的規劃批准文件。
(四)暫停公告
拆遷單位取得用地批復或重大建設項目的市、區級批准文件後,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審查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國土、規劃、公安、工商、稅務、屬地鄉鎮政府等相關部門,各部門應依據相應職責暫停辦理與拆遷有關的事項。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在用地範圍將暫停辦理事項予以公告。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拆遷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在暫停期限屆滿之日前30日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申請,並説明延長期限理由和擬採取措施,申請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五)拆遷招投標結果公告
拆遷單位在取得立項或建設項目的市、區級批准文件後,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發佈拆遷招投標資訊申請,獲得確認後依法發佈拆遷招投標資訊。通過公開或邀請招投標形式確定的評估、拆遷、測繪、拆除、法律服務等仲介服務機構,其中標結果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屋徵收拆遷管理網上公告。
拆遷單位若擅自發佈拆遷招投標資訊並予以實施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其招投標結果和參與的拆遷工作不予認定。
(六)宅基地區位價批復
拆遷單位在已明確拆遷安置房價格的基礎上,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拆遷範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定價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區發展改革委、通州國土分局、區農委、屬地鄉鎮政府等部門研究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後,報區政府批准確定。
(七)拆遷補償資金到位證明或安置房建設文件
拆遷單位應在金融機構專戶存入拆遷補償資金,補償資金原則上不低於拆遷費用匡算總額的60%。金融機構、拆遷單位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就拆遷補償資金使用與監管問題形成書面協議,金融機構應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具拆遷補償資金到位證明。
拆遷單位在拆遷補償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提供不少於本項目拆遷安置用房總套數90%的安置房建設批准文件。
(八)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
拆遷單位依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批復,結合拆遷實際狀況編制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並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批准。拆遷前,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應在拆遷範圍內公示不少於10日。其主要內容如下:
1.拆遷基本情況;
2.宅基地、被拆遷房屋、應安置人員等認定條件;
3.貨幣補償方式及房屋安置標準、拆遷補助及獎勵標準;
4.拆遷、評估、測繪等仲介服務機構名稱及工作職責;
5.特殊問題的解決措施。
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是有關部門進行拆遷補償、拆遷審計等工作的主要依據,超出方案內容未經批准的補償辦法無效,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確需調整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的,應由拆遷單位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履行相關程式後,方可調整。
拆遷單位在備齊上述八項要件後,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及時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在拆遷範圍內公告。
二、補償事項認定
(一)六方工作小組
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中應明確六方工作小組的成員單位,並制定《六方工作小組議事規則》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六方工作小組負責對新老宅基地、合法宅基地面積、被安置人員、新生兒補助與安置、經營面積等問題研究確定,並出具共同簽署的認定單,此認定結果作為拆遷補償與安置的依據。
(二)綜合問題處理組
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中應明確綜合問題處理組的成員單位。綜合問題處理組按照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的《綜合問題處理組議事規則》,負責對超出六方工作小組職責範圍的特殊問題研究解決,並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具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作為拆遷補償與安置的依據。超出綜合問題處理組職責的問題,經研究制定出解決方案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報請區政府審定。
三、行政裁決及申請執行
(一)行政裁決
1.在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與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具備立案條件後,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予以行政裁決。
2.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區政府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執行
被拆遷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行政強制法》履行催告義務,催告的規定期限屆滿,被拆遷人仍未搬遷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暫停辦理事項
暫停公告發佈後主要暫停辦理以下與拆遷有關的事項:
1.市規劃委通州分局應暫停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相關手續。
2.通州國土分局應暫停受理宅基地審批事項,並對存在權屬爭議的宗地爭議方申請予以調處認定。
3.通州公安分局暫停辦理入戶和分戶,應出具暫停公告公佈時拆遷範圍內戶籍狀況。
4.通州工商分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工商分局、稅務部門對被拆遷人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予以核對。
(二)拆遷組織協調
1.屬地鄉鎮政府
(1)屬地鄉鎮政府是各項拆遷工作的主責單位,應積極做好拆遷各項組織工作,設立現場工作室,明確專人專項負責管理和運作,現場工作室主要為被拆遷人提供政策宣講、心理疏導、法律諮詢、矛盾隱患排查、糾紛化解等服務。
(2)屬地鄉鎮政府應安排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員,參與評估報告、裁決書等相關文書的送達工作。見證人員在現場見證時應攜帶相關證明,提供承諾書,對其見證行為負責,並現場簽字確認。
2.區徵收事務中心應監督拆遷單位嚴格執行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的內容,履行對仲介服務機構的監管考核義務,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
(三)監督檢查
區監察局加強對區政府各部門、屬地鄉鎮政府等單位履職情況及其工作人員與拆遷有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當的行政行為調查處理,作出監察決定。
五、本規定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