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發〔2016〕3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經第3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將《北京市延慶區水環境鄉鎮跨界斷面補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24日
北京市延慶區水環境鄉鎮跨界斷面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鄉鎮政府對本轄區環境品質負責的法定職責,促進水環境改善,實現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依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發〔2015〕66號)、《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14〕5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流域上下游鄉鎮因污染物超過斷面水質考核標準而進行的經濟補償活動。
第三條 考核指標為跨界斷面水質特徵污染物濃度指標,標準為斷面考核水質目標。
參照《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跨界斷面水質濃度考核經濟補償指標確定為化學需氧量或高錳酸鹽指數(其中水質考核目標為Ⅱ、Ⅲ類的經濟補償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水質考核目標為Ⅳ類時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3項。水質目標依據國務院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關要求、《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水庫水體功能劃分與水質分類》規定、北京市政府與延慶區政府簽訂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未列入上述規定的河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附近已列入的河流水質目標要求執行。
第四條 鄉鎮跨界斷面的設置由區環保局會同區水務局和各鄉鎮政府確定,報區政府備案。
跨界斷面的設置原則:鄉鎮行政區域交界處;便於水質監測採樣,能夠分清水的來源;不論河道、溝、渠,只要本鄉鎮有水流到行政區域以外,按照國家水環境採樣技術規範要求能夠採到水樣,即可設定為跨界斷面。
第五條 跨界斷面考核以按月進行的手工監測數據為主,水質自動監測站監測數據的月均值為輔作為考核依據。監測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HJ/T91-2002)執行。
第六條 跨界斷面補償金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當無入境水流,跨界斷面出境污染物濃度超出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斷面出境污染物濃度比入境斷面該污染物濃度增加時,其濃度相對於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每變差1個功能類別,補償金標準為30萬元/月。
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劣於Ⅳ類時,追加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當化學需氧量濃度大於30毫克/升時,每增加10毫克/升以內(含10毫克/升)追加補償金30萬元/月,或當高錳酸鹽指數濃度大於10毫克/升時,每增加5毫克/升以內(含5毫克/升)追加補償金30萬元/月;當氨氮濃度大於1.5毫克/升時,每增加1毫克/升以內(含1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0萬元/月;當總磷濃度大於0.3毫克/升時,每增加0.3毫克/升以內(含0.3毫克/升)追加補償金20萬元/月。
(二)當跨界斷面出境污染物濃度小於或等於入境斷面該種污染物濃度,但未達到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時,其濃度相對於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每變差1個功能類別,補償金標準為15萬元/月。
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劣於Ⅳ類時,追加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當化學需氧量濃度大於30毫克/升時,每增加10毫克/升以內(含10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5萬元/月,或當高錳酸鹽指數濃度大於10毫克/升時,每增加5毫克/升以內(含5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5萬元/月;當氨氮濃度大於1.5毫克/升時,每增加1毫克/升以內(含1毫克/升)追加補償金5萬元/月;當總磷濃度大於0.3毫克/升時,每增加0.3毫克/升以內(含0.3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0萬元/月。
第七條 同一跨界斷面3項考核指標累加計算補償金;同一鄉鎮,所有超過水質考核標準的斷面按月累加計算補償金。
當存在以下情況時,按下列方法核算:
(一)若跨界斷面全月斷流,則當月不計算該斷面補償金;若非全月斷流,則以當月有水日監測數據均值計算該斷面補償金。
(二)若同一鄉鎮內同一流域出、入境斷面數量不一致時,將多個出、入境斷面污染物濃度按當月流量監測值加權核算補償金。
(三)若鄉鎮有明確的入境、跨界斷面,上游鄉鎮對下游鄉鎮實施補償;當跨界斷面下游為河北省、北京市其他區或本鄉鎮轄區時,發生的補償金交由區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四)若跨界斷面涉及2個以上鄉鎮,或鄉鎮以河為界,則補償資金針對各相關鄉鎮核算。
(五)由於違法排污導致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超標,以排污狀況下的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監測值計算補償金。
第八條 補償金由區環保局會同區財政局、各鄉鎮政府進行核算,按年度收繳。區環保局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各鄉鎮應該繳納的跨界斷面補償金金額報區政府,經區政府批准同意,由區財政局與各鄉鎮政府結算。
第九條 補償金徵收與分配:上游鄉鎮政府應繳納補償金全額徵收,下游鄉鎮政府應獲得的跨界斷面補償金按照計算辦法全額獲得。
第十條 補償金使用:下游鄉鎮政府獲得的跨界斷面補償金專款用於本鄉鎮水環境治理項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設施建設、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等工作。上游鄉鎮政府繳納的補償金按辦法分配後的剩餘部分由區環保局、區財政局統籌安排全區水環境保護項目。
第十一條 嚴格補償金監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擠佔、挪用補償金。補償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專項檔案,記錄項目實施及補償金使用情況。區相關部門要定期對鄉鎮政府補償金管理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在下一年度分配補償金時扣除;對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區環保局將各鄉鎮跨界斷面水質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斷面設置每年視情況可進行調整,考核指標隨北京市政府指標調整或隨延慶區政府要求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